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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曲靖市罗师灌区等
工程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云政函〔2024〕6号

曲靖市、文山州、德宏州、丽江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曲靖市罗师灌区、文山州富宁县平老水库、德宏州瑞丽江灌区、丽江市华坪灌区等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规定,特作出本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以下范围内(具体征地范围以设计单位现场勘查打桩定界为准),除本通告涉及的水利工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行业规划,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林木和植树造林,不得新葬、迁入坟地和建纪念碑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搬迁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一)曲靖市罗师灌区工程规划征地范围涉及麒麟区东山镇高家村居委会和卡基、法色、撒马依、转长河、拖古、克依黑、水井、卑舍、石头寨、撒基格村委会;陆良县召夸镇召夸居委会和水塘、小坝、果河、大栗树、他官营村委会,活水乡活水、黑木、新台子村委会,龙海乡皈依、古都衣、大新村村委会;师宗县丹凤街道丹凤、文笔、古城、大堵、矣腊居委会和山龙、淑足村委会,漾月街道漾月、西华、路新、新村、法雨、法块居委会和丰岭、捏龙村委会,大同街道大同、米车、石碑、新安居委会和官庄、长桥、色从村委会,雄壁镇雄壁居委会和天生桥、下鸭子塘、瓦鲁村委会,葵山镇瓦葵居委会和者黑、马湾、黎家坝、查拉、地利找、温泉、山乌果村委会,彩云镇槟榔居委会和路撒、长街、红土、石洞、务龙、额则村委会,竹基镇竹基、界桥居委会和蒲草塘、坞白、斗坞、永安、六丘、七排、本寨、抵鲁、龙甸、阿白村委会,龙庆乡龙庆、笼杂、杜吉、落红甸、山黑、阿那黑、泥槽、扯寨村委会;罗平县罗雄街道红星、团结、西关、九龙、羊者窝、外纳、新寨、大明、圭山、幸多禄居委会和中和、大洼子、养马村委会,腊山街道大水塘、新村、学田、青草塘、法金甸、坡衣、普妥居委会和阿沟河、以龙村委会,九龙街道江边、关塘、以德、腊庄、阿耶、以洪居委会和堵木村委会,板桥镇玉马、金鸡、品德村委会,阿岗镇阿岗、海马居委会和法郎、洒古、岗德、捏恰、高桥、戈维、乐作、阿窝、革宜、以宜、木冲格村委会,大水井乡大水井居委会和栗树坡、红箐、革来、波罗湾、小鸡登村委会等征地红线内。

(二)文山州富宁县平老水库工程规划征地范围涉及广南县板蚌乡木艾村委会;富宁县阿用乡阿用、那柳村委会,花甲乡里色、木垢村委会等征地红线内。

(三)德宏州瑞丽江灌区工程规划征地范围涉及芒市芒市镇大湾、中东、拉怀村委会,风平镇风平、那目、帕底、芒别、芒赛、遮晏、腊掌、法帕、芒里村委会,勐戛镇勐稳、勐旺村委会,遮放镇遮农居委会和街道、户闷、户弄、弄喜、户拉、遮冒、戛中、弄坎、拱岭、弄丘村委会,三台山乡邦外村委会,轩岗乡芒广、芒棒、筠竹园村委会,西山乡弄丙、邦角、芒东、毛讲、营盘村委会,五岔路乡梁子街、弯丹、石板、新寨村委会;瑞丽市勐卯街道姐东、姐勒、团结、勐卯村委会,畹町镇新合、芒棒村委会,弄岛镇飞虎居委会和弄岛、等嘎、等秀村委会,姐相镇荣光、雷午居委会和贺赛、俄罗、暖波、顺哈村委会,户育乡户育、弄贤村委会,勐秀乡勐秀村委会;陇川县王子树乡罗朗村委会,勐约乡广瓦、帮中、邦瓦、瓦幕村委会等征地红线内。

(四)丽江市华坪灌区工程规划征地范围涉及华坪县中心镇柳溪、华兴居委会和河东、河西、楠木、梭罗、拉毕、龙洞、田坪、左岔、马路梁子村委会,荣将镇荣将、膏泽居委会和和爱、哲理、龙头、宏地村委会,兴泉镇兴泉居委会和新文、干箐、文乐、松竹、青龙、塘房、关塘村委会,石龙坝镇基左、德茂居委会和民主、龙泉村委会,新庄乡新庄、天星、边凹、八德、良马、德胜、腊么村委会,通达乡通达、维新、双龙、白姑河村委会,永兴乡安科、坝山村委会,船房乡嘎佐村委会;宁蒗县战河镇子差拉村委会等征地红线内。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婚嫁、大中专院校毕业未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刑满释放回原籍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一律不得享受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政策。

三、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应当与工程所在地政府按照审定的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细则,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实物指标的真实、全面、准确,确保移民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建设征地区涉及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移民政策法规宣传解释,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工程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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