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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县(市、区)24%比例分别缴入各级金库。
省直管县、滇中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范围跨州(市)、县(市、区)的,具体征收机关按自然资源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向税务部门推送的缴费地信息确定。
三、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上限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年限的一半。
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上限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年限的一半。
均摊征收年限不是整数的,向上取整计算均摊年限。
四、有关起始价征收标准问题另文规定。
五、本通知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6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0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