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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云人社规〔2023〕3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局、中心、院、所、办),省社会保险局、省就业局、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接受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裁量权如何行使等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第三 以下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制度:

(一)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二)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三)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四)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五)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六)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九)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第四条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标准规范办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不得超过承诺的办理时限。

(二)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已实行“一表申请”的,按一张表单申请制度办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五条 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许可裁量权必须在法定的裁量要件和法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符合法律目的,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

(二)公平原则。对条件基本相同的申请人应当平等对待,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时,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作出不同的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三)公开原则。行政许可裁量标准、裁量内容、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应当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社会公众查阅。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要严格程序、严守时效,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降低行政许可的成本。

(五)合理性原则。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第六条 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第七条 对违反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为规范、滥用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正,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有变化调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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