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交通发展中心,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交发公司、省普通国道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按照省综合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要求和安排,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及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省从事公路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总工和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巡视巡察、省级相关单位对公路建设领域开展的飞行检查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按照动态评价+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警+整改反馈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指评价单位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对从业单位在评价周期内随机开展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以及对从业单位发生应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适时进行信用评价的动态监管;
(二)“定期评价”是指评价单位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对从事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开展季度评价、年终汇总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以及对从事二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开展年度评价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
(三)“预警”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存在信用评价季度基本得分低于85分,或存在满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85号)中重要信息告知事项情形的,通过现场提醒、函告、约谈等方式进行警示的监管行为;
(四)“整改反馈”是指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及反馈、谁闭环”的管理方式对公路建设信用评价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监管行为。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级相关单位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工作要求;
(四)组织完成本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五)负责省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业绩的动态审核;
(六)对于在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按照每季度抽检、年度全覆盖的检查频次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技术复杂桥梁、复杂地质隧道等施工质量安全风险高、安全隐患大的重要工程的质量安全信用行为;检查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信用管理的履职情况;
(七)发布以下信息:
1.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和外省从业单位已在其注册地省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录入的除外);
2.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本省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八)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云南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报送在云南省内从事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九)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已交工和在建公路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业绩的动态审核;负责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负责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省级信用初步评价(评分);
(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对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收集、审核和汇总;对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初步评价(评分);
(三)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对于所属在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按照每个季度全覆盖的频次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重点检查项目质量安全信用行为;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管理的履职情况;
(四)负责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所属建设单位信用信息的收集、审核,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省交通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负责所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奖惩记录收集及审核,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负责所辖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填报;结合日常项目管理负责从业单位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每季度开展评价,二级以下公路项目每年度开展评价,并将信用评价信息报送上一级评价审核单位。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合同段工程详细信息
(施工单位名称、合同段桩号、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合同额、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合同段交工时间等)。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社会信用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项目情况等。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省级相关单位、州(市)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其他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交通运输部评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记录。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省级相关单位在公路建设领域飞行检查中对相关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约谈信息,县(市、区)、州(市)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其他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八条 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录入: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自主提供并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
(四)不良行为信息由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其他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提供;
(五)信用评价信息由建设单位按项目管辖关系报有关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或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审核,完成初步评分后按规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相关单位在飞行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评价信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评价规则行为代码扣分后报省级相关单位审核。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并公布;
(六)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等信息,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项目从业单位其他基本信息(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以及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由从业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自行填报变更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到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交通执法局、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认真负责、业务过硬、具有相应管理经验的人员专职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通过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账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时止,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四)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评价规则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其进入云南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从业单位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须查阅相关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公路建设招标中,将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奖励诚信的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标段数量、资格审查、投标保证金等方面给予奖励和优惠,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作出限制条件。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一)信用等级AA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阶段,满足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可优先通过;在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满分;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及以上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同时中2个及以上标段;对投标保证金给予免除;
(二)信用等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80%,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及以下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同时中2个及以下标段;对投标保证金给予90%优惠;
(三)信用等级B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60%,只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四)信用等级C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0分,只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五)信用等级D级的从业单位: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与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活动(若受到行政处罚的,禁止参与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D级期满后,由从业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评价:在D级期间,从业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项目中未新出现被直接定为D级的,D级期满后1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定为C级;从业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项目中未新出现被直接定为D级,但1年内发生了2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D级期满后的2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定为D级;从业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项目中有新出现被直接定为D级的,D级期满后的3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定为D级。C级1年期满或D级2年、3年期满以后,按交通运输部当年度最新发布的评价等级确定;若当年度无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评价等级,则定为B级。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用季度评价得分公示公告、年度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公示公告相关信息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公布,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公示期结束后无正当理由将不再受理相关申诉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建设市场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人(项目业主)应严格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人招选工作,在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明确对投资人履约行为考核要求,并在项目绩效评价中将项目业主对投资人的履约监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人(项目业主)招选投资人,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管理单位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2〕515号),以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4〕9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2.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3.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云南省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符合评价范围的公路设计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符合评价范围的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省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对所属建设单位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评价、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对负责监管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直接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动态评价:评价单位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对从业单位在评价周期内随机开展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以及对从业单位发生应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适时进行信用评价的动态监管。被动态评价为D级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在本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若受到行政处罚的,D级期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D级期满后,由从业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评价:在D级期间,从业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项目中未新出现被直接定为D级的,D级期满后1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定为C级;从业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项目中未新出现被直接定为D级,但1年内发生了2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D级期满后的2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定为D级;从业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项目中有新出现被直接定为D级的,D级期满后的3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定为D级。C级1年期满或D级2年、3年期满以后,按交通运输部当年度最新发布的评价等级确定;若当年度无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评价等级,则定为B级。
定期评价:对于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定期评价,年终汇总得出年度评价结果;对于二级以下的公路建设项目,按年度定期评价,得出年度评价结果。
1.对于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每个季度对上一季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并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上公示公告信用评价季度基本得分Jm(m=1,2,3,4分别代表第一至第四季度;Jm的计算方法,设计企业见附件3《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施工企业见附件4《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中“省级综合评价”部分),每年公示公告年度评价最终得分X和评价等级,上报交通运输部。X=(J/i)-H(J为企业在该年度信用评价季度基本得分Jm的总和,H为企业在该年度每次应从总分中扣除的分数之和;i为企业在该年度参与评价的季度数,i=1,2,...n≤4)。
2.对于二级以下的公路建设项目,每年开展一次信用评价,对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并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上公示公告年度评价最终得分X和评价等级,上报交通运输部。(X的计算方法,设计企业见附件3《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施工企业见附件4《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中“省级综合评价”部分)。
3.若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承接了二级及二级以上和二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则二级以下项目在某合同段的信用评价得分Tk(k为二级以下项目参与评价的履约数)并入二级及二级以上项目的第四季度参与评价合同段的信用评价得分后(设计企业见附件3《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施工企业见附件4《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中“省级综合评价”部分)计算出企业第四季度的季度基本得分J4,企业年度评价最终得分X=(J/i)- H(J为企业在该年度信用评价季度基本得分Jm的总和,H为企业在该年度每次应从总分中扣除的分数之和;i为企业在该年度参与评价的季度数,i=1,2,...n≤4)。
第八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通过云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https://jtxy.ynjtt.com:42443/crmWeb/#/login)于每年的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次年的1月31日前分别完成本省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季度评价工作,确定其得分,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省二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确定其得分,并将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评价资料及时完成本省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评定工作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发布结果公告。
第九条 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评价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
投标行为以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设计、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扣分项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3)、《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4)。
第十二条 省级相关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厅组织省交通执法局、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等单位开展的计入飞行检查的省级检查)、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路在建项目飞行检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信用评价除按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并采取预警和整改反馈相结合的方式,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省级相关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个季度开展飞行检查,各单位每个季度检查结果分别作为一个单次飞行检查计算,飞行检查发现问题纳入施工、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管理。
(二)企业信用评价季度基本得分Jm,按下列情形进行预警和整改反馈:
1.75≤Jm<85分。评价周期内发生1次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被评价企业发预警提示函;发生2次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被评价企业负责人;发生3次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次对被评价企业进行通报,并在企业年度评价总分中按规定分次扣分。
2.60≤Jm<75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评价企业进行通报,并在企业年度评价总分中按规定扣分,同一年被累计通报两次的企业,其年终评价等级最高不得高于A级。
3.Jm<60分。评价周期内发生1次的,其年终评价等级最高不得高于A级;发生2次的,其年终评价等级最高不得高于B级;发生3次的,其年终评价等级最高不得高于C级。
4.评价单位飞行检查单个合同段得分<75分的被评价企业,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省、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约谈预警,将约谈情况反馈至该企业上级单位(如有),由上级单位督促企业整改,加强管理。连续2次约谈后,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对被评价企业进行通报,并在企业年度评价总分中按规定分次扣分;连续3次约谈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评价企业进行通报,并在企业年度评价总分中按规定分次扣分。
第十三条 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建设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相关单位根据项目日常管理进行评价,其他行为佐证材料由各县(市、区)及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上传至评价系统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判后从总分中扣除。各评价人对自己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省级相关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巡视巡察认定的事项;
(五)其他可以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上述评价依据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资料)日期为准,而不以不良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在报备评标报告时同时报送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根据项目日常管理情况,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后,由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审核并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汇总计算。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设计、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项目缺陷责任期内有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相应标准扣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定为D级。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对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确认后将佐证材料通过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在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中进行扣分或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扣分;
(四)信用评价信息报送。招标人、建设单位将信用评价信息按管理职责分别报送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其中,招投标行为评价应在每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后报送。
第十六条 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公示期结束后无正当理由将不再受理相关申诉事项。
第十七条 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的企业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公布1次,使用者优先应用本省最新发布的评价结果;若无本省最新发布的评价结果,则应用最新发布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若均无评价结果,则按上述顺序应用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否则,按初次进入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应用其评价结果,但不得高于在本省的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级;
(二)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本省时,若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查询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按A级信用等级应用。若查询后有不良行为记录,则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应用;
(三)其他设计和施工企业(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本省时,其等级可参照从业单位注册地最新发布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A级;若从业单位注册地最新发布的省级综合评价中没有评价结果的企业,按A级信用等级应用;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定期对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对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建设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1.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4.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附件2
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工程监理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公路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资质延续、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第二条中的公路工程项目,是指列入质监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本省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按照“动态评价+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警+整改反馈”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指信用评价单位按照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每季度开展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以及对监理企业发生应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适时进行信用评价的动态监管;
(二)“定期评价”是指信用评价单位按照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内的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开展年终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
(三)“预警”是指信用评价单位在季度评价中,对出现《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85号)中重要信息告知事项的监理企业,通过提醒、函告的方式进行警示的监管行为。
(四)“整改反馈”是指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及反馈、谁闭环”的管理方式,由评价单位对监理信用评价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和闭环确认的监管行为。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九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本省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省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级相关单位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工作要求;
(四)组织完成本省从业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五)发布本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主要业绩的动态审核;
(二)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
(三)按照“动态评价+定期评价”方式对辖区内纳入信用评价的公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开展信用评价,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情况,将信用检查发现的失信行为扣分记录及采信依据按要求报送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支队(以下简称质监支队);
(四)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质监支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省监理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二)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对省管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主要业绩进行动态审核;
(三)按照“动态评价+定期评价”方式对省管公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开展信用评价;
(四)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
第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信息、奖惩记录填报;
(二)每个季度结合日常项目管理,开展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初评工作,并将初评信用评价信息报送建设项目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
第三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八条 动态评价内容及要求: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本省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督查检查工作,由省级信用评价单位按照每季度抽检、全年全覆盖的频率,对本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省管国省道改造项目开展监理信用评价及督查检查工作;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信用评价抽检工作,由各州(市)信用评价单位按照每季度全覆盖的频率,对辖区内纳入信用评价的公路建设项目开展监理信用评价;
(二)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应对所负责评价的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实现评价周期内检查评价全覆盖,并在检查通报文件正式印发后,形成扣分记录。各级信用评价单位须每季度末月20日前,汇总填报当季度的检查通报情况及扣分记录;
(三)鼓励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项目,可视情况减少巡查频次;对信用较好的项目,正常开展巡察工作;对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的项目,加大巡查检查频率,现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处罚;对信用差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依法依规处理,并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九条 采取“预警+整改反馈”的监管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应对公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情况加强跟踪,严格落实《云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要求,采取“预警+整改反馈”方式督促监理企业加强问题整改,促进信用评价结果服务于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可对季度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普遍性的失信行为通过实施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的方式落实“整改反馈”的监管要求;
(二)在季度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企业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可整改的九类失信行为(详见附件1备注栏中带★标注的失信行为),监理企业纠正了失信行为,提交了真实有效的整改及信用承诺材料,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可向信用评价单位提出申请,经原检查单位复查认定为整改到位的、并出具书面认定报告后,对失信行为不扣分;
(三)对监理企业在省级相关单位组织的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以及出现除上款中的九类失信行为外的其他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
(四)对出现两次以上,且整改均不到位的失信行为,实施省内通报,并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对监理企业扣15分/次;
(五)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在信用检查中,对出现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预警信息反馈监理企业,督促其加强项目管理;对出现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监理企业,应及时约谈监理企业,督促监理企业对派驻机构加强管理;
(六)对出现信用评价扣分的监理企业,应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及反馈、谁闭环”的原则,由检查单位及时督促监理企业进行问题整改。整改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将整改情况反馈检查单位,检查单位适时安排复查直至整改合格,实现“闭合”管理。
第二十条 定期评价内容及方法: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二)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细则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定期评价程序:
(一)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数据库。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项目质监机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申诉。项目质监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质监支队。
质监支队根据项目质监机构核实后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委托质监支队录入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同时将书面文件报交通运输部;
(三)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二)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和全国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
(三)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四)监理企业有本细则附件1中第35项行为的,在任一年内每发生一次,其在全国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四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六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差”。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差”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交通运输部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一)有两期全国评价结果的企业,甲级资质延续时间信用评价结果最近两期中出现一期C级及C级以下或者出现两期B级及B级以下的、乙级资质延续时间信用评价结果最近两期出现C级及C级以下的,资质延续不予通过;
(二)只有一期全国评价结果的企业,资质延续时信用评价结果出现C级及C级以下的,资质延续不予通过。
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数据录入、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质监支队负责本省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对信用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如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附件:1.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3.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附件3
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检测市场环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按照“动态评价+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警+整改反馈”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指信用评价单位按照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对试验检测从业单位及检测人员每季度开展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以及对试验检测从业单位发生应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适时进行信用评价的动态监管;
(二)“定期评价”是指信用评价单位按照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内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开展年终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
(三)“预警”是指信用评价单位在季度评价中,对出现《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85号)中重要信息告知事项的试验检测从业单位,通过提醒、函告的方式进行警示的监管行为;
(四)“整改反馈”是指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及反馈、谁闭环”的管理方式,由评价单位对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和闭环确认的监管行为。
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乙级、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级相关单位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工作要求;
(四)组织完成本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五)发布本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主要业绩的动态审核;
(二)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
(三)按照“动态评价+定期评价”方式对辖区内纳入信用评价的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开展信用评价,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情况,将信用检查发现的失信行为扣分记录及采信依据按要求报送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支队(以下简称质监支队);
(四)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质监支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二)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对省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主要业绩进行动态审核;
(三)按照“动态评价+定期评价”方式对省管公路建设项目现场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四)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省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项目现场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奖惩记录填报;
(二)每个季度结合日常项目管理,开展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初评工作,并将初评信息报送建设项目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
第三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是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评价标准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试验检测机构的综合得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四条 动态评价内容及要求: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本省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督查检查工作,由省级信用评价单位按照每季度抽检、全年全覆盖的频率,对本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省管国省道改造项目开展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及督查检查工作;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信用评价抽检工作,由各州(市)信用评价单位按照每季度全覆盖的频率,对辖区内纳入信用评价的公路建设项目开展试验检测信用评价;
(二)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应对所负责评价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以及检测人员实现评价周期内检查评价全覆盖,并在检查通报文件正式印发后,形成扣分记录。各级信用评价单位须每季度末月20日前,汇总填报当季度的检查通报情况及扣分记录;
(三)鼓励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项目,可视情况减少巡查频次;对信用较好的项目,正常开展巡察工作;对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的项目,加大巡查检查频率,现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处罚;对信用差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依法依规处理,并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 采取“预警+整改反馈”的监管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应对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情况加强跟踪,严格落实《云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要求,采取“预警+整改反馈”方式督促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加强问题整改,促进信用评价结果服务于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
定,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可对季度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普遍性的失信行为,通过实施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方式落实“整改反馈”的监管要求;
(二)在季度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可整改的七类失信行为(详见附件2备注栏中带★标注的失信行为),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纠正了失信行为,提交了真实有效的整改及信用承诺材料,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可向信用评价单位提出申请,经原检查单位复查认定为整改到位的、并出具书面认定报告后,失信行为可不扣分;
(三)对试验检测机构在省级相关单位组织的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以及出现除上款中的七类失信行为外的其他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
(四)对出现2次以上,且整改均不到位的失信行为,实施省内通报,并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扣20分/次;
(五)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在信用检查中,对出现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及时将预警信息反馈母体机构,督促其加强项目管理;对出现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及时约谈其母体机构,督促母体机构对派驻机构加强管理;
(六)对出现信用评价扣分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及反馈、谁闭环”的原则,由检查单位及时督促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问题整改。整改完成后,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将整改情况反馈检查单位,检查单位适时安排复查直至整改合格,实现“闭合”管理。
第十六条 定期评价内容和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中旬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质监支队;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未完工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已完工的应于项目完工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中旬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以及发现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失信行为以文件形式报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项目质监机构根据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次年1月底报质监支队;
(三)质监支队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授权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质监支队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交通运输部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的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评价依据包括:
(一)检测机构自评情况;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开展的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中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三)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
(五)等级评定、换证复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六)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在各级质监机构、行业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七)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的有关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评价表见《云南省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7)。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当年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第二十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2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 质监支队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跨省从业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对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评价,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的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三条 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有效期5年内出现一次C级及C级以下信用评价等级的,不予受理该机构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换证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人员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数据录入、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
附件:1.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2.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3.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4.云南省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
5.云南省 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6.云南省 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
7.云南省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