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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田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落实监理责任,提高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建设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田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农田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农田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监理综合资质、农林工程专业乙级以上监理资质(含乙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丙级以上监理资质(含丙级)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地方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项目监理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酬金、费用支付,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监理合同签订后,禁止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按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制定工程监理方案,并将项目监理机构情况和工程监理方案报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建设强度和工程建设要求,监理机构原则上按以下原则配备:
(一)财政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2人或根据法人要求配备。
(二)财政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设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3—5人或根据法人要求配备。
(三)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设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6—10人或根据法人要求配备。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划及工程建设标准。
(三)经批准的农田建设初步设计文件。
(四)农田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文件。
第三章 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范围包括:
(一)田块整治。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
(三)田间道路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
(六)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土壤改良工程、障碍土层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上述范围以外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管理、工程计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环境等工作,具体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二)审查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四)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五)按时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会议,及时传达、执行建设单位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指令,定期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监理报告,对突发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六)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以月报,必要时以专报和急报的方式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告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七)组织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审核工程计量,签署工程检验认可和各类付款证书。
(八)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监理报告。
(九)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县级初验或验收以及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十)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十一)承担和履行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四章 监理工作方法与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主要工作方法包括:
(一)编写监理日志,记录施工现场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二)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三)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多种形式对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四)对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监理对现场的控制采取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方式,主要工作程序为:
(一)签订监理合同,接受项目监理委托任务。
(二)监理公司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向监理委托单位发进场函。
(三)监理人员、监理设施进场,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
(四)编写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五)参加或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
(六)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会,公布监理规划。
(七)检查开工条件,审批施工单位开工申请,符合开工条件的,签发开工令。
(八)组织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项目监理规划”等对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理,审核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为下道工序下阶段施工判断。
(九)参加系统联合试运转。
(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一)参加竣工验收。
(十二)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十三)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十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监理委托单位提交工程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是监理和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较多或项目较为分散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应适当增派监理人员,满足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质允许范围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借用、挂靠监理资质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建设单位或县级农田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对检查和检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建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农田建设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农业农村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应与监理工作匹配,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并征得委托方同意。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委托单位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日常性检查。
监督检查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客观、真实的反映情况。但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及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