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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云农规〔2022〕7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组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州(市)、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检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负责指导、督促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及相关工作,检查项目建设质量和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负责汇总本区域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果,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州(市)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农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验收内容及方法

第七条 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合规性、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七)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八)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估情况。

(九)工程管护制度建立和管护主体落实情况。

(十)竣工验收时,应对监理、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四方验收、初步验收报告和整改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第八条 验收基本方法: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对照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和调整变更文件,实地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抽查项目运行情况、走访农户、听取意见建议等。有条件的地区,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九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初步验收的条件

1.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调整变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2.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3.工程量经复核,已提交工程量复核报告。

4.已完成工程结算,具备竣工决算条件。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况下,可以进行初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二)申请竣工验收的条件

1.初步验收合格。

2.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并符合质量要求。

3.历次验收检查遗留的各项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

4.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5.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6.技术档案、材料等项目相关资料齐全、完整并分类立卷。

7.已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并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项目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六)农田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还应具备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七)审计报告。

第四章 验收时限、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完成建设内容,并及时组织验收。第一批建设任务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次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初步验收。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

(二)申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等。

(三)开展竣工验收。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7天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四)出具验收意见。初步设计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编制《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组织验收单位发送至相关单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五)档案信息整理与归档。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由农业农村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验收组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由工程技术、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工作组成员、被验收单位均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半数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

(二)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计划、调整变更文件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三)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已开展建设前建设后耕地质量监测,且耕地质量建设措施覆盖面积达到建设区面积的90%以上或耕地质量提升措施投入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10%,耕地质量有所提升。

(五)已明确管护主体,落实建后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

(六)在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上完成项目申报审批至组织实施阶段信息填报工作。

(七)上图入库图斑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规定,无非耕地、无重叠、无禁止建设区等问题。

凡是存在不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项目,均列为“不合格”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统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通知要求》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五章 评分及奖惩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组按《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分。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抽查情况和各州(市)上报检查验收统计备案情况考核评分,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70—79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评分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分配因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验收工作机制,规范验收流程,优化验收方法,提高验收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验收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讲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帮助验收人员熟练掌握验收工作方法,明确验收工作各项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验收工作纪律和要求,杜绝验收工作中各种不正之风。验收组成员要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根据验收情况对项目客观、公平、公正地作出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与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不能按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影响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州(市)、县(市、区),省农业农村厅将进行通报、约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2018 年及以前立项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项目原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分标准(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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