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和《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有关要求,云南省财政厅决定,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绩〔2011〕100号)。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