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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文旅规〔2022〕3号

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设立的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相互间的距离,县级及以上城市不得少于150米,县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办事处不得少于100米或两者建筑物之间最近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测量方法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相互间最近的入口门与门之间正常行走路线距离。新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学校相互间距离,不得少于200米。测量方法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学校最近的入口门与门之间正常行走路线距离。

前文所称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不包括校外培训机构。所称正常行走路线距离是指,符合当时道路规划并遵照交通规则的行走距离。

二、歌舞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在县政府驻地及以上城市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在县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办事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得含有“住宅”。

前文所称使用面积是指,用于进行娱乐活动的专用面积,包括场所内的舞池、舞台、KTV包间(厢)等进行娱乐活动的地面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和兼营其他业务等非娱乐活动专用的地面面积。

三、许可证延续与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在幼儿园周边设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四、做好与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配套衔接。涉及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住建等前置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从其规定。畅通审批流程,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六、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省文化厅制定的《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云南省文化厅公告第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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