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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2〕24号

各州(市)财政局、金融办,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金融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2号)规定,为加快推动建立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层层递进、优势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市场主体培育,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建立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层层递进、优势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市场主体培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云南省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展,降低企业上市(挂牌)综合成本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遵循公开透明、引导扶持、结果导向、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预算管理统一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补范围和标准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申报奖补资金前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情形等情况,不会造成上市工作实质性障碍。

已享受过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在同一资本市场同一阶段只奖补一次。同一企业在多地上市不得重复申报奖补资金。

(一)成功上市企业

1.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进行奖补。其中,对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对成功上市的,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奖补。

2.成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备案)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600万元奖补。

3.对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进行奖补。其中,对上市申请已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不超过700万元奖补;对成功上市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补。

(二)成功挂牌企业

1.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

2.成功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三)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可予奖补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补足相关奖补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九条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00号)有关要求,申报企业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 各州(市)财政局联合金融办按照属地原则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对省属国有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材料分别由各州(市)财政局联合金融办,省国资委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做好申报项目评审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管局、云南证监局、省税务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研提意见建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未整改完毕或相关部门建议依法不宜进行奖补的企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拟奖补企业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程序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和两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最终确定奖补的企业;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邀请省财政厅、云南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最终确定的奖补企业名单,根据本办法确定奖补金额,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将奖补资金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将资金下达至相关企业。

第四章 预算绩效和财政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预算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等绩效管理要求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监督全过程,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部门预算管理,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权责一体、管理同步。

第十六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监督管理,联合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专项用于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工作或用于企业生产运营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证券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个人。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开设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并保留奖补资金支出凭证。

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金申报过程中,撤回上市申请或在审核阶段由于违法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不予奖补。

对于获得上市阶段性奖补资金后撤回上市申请或在上市审核阶段由于违法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以及首次上市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以后1年内退市(摘牌)的企业,不符合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企业应在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5日内向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书面报告,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30日内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对企业已获得奖补资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收到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邀请省财政厅、云南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将处理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就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后,联合发文通知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告知企业。对于需收回奖补资金的情况,企业应在收到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主动将获得的奖补资金原渠道全额返还省级财政。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和各州(市)金融办应加强资金管理,于每年12月5日前,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全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反馈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十九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各州(市)金融办、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情形,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证券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企业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材料要求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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