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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临沧、怒江质检中心,省局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及时性、精确性、有效性,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云南省内发证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的分级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获证企业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除外)。
第四条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是指综合特种设备获证企业专业领域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利用信息化系统动态确定特种设备获证企业风险等级并分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类结果,对获证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遵循协同配合、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二)构建、完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专业领域风险分类指标体系;
(三)建设特种设备获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系统自动分类,动态更新;
(四)根据分类结果,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含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实施差异化证后监督检查;
(五)根据证后监管实际结果,做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许可证变更、吊销等证后管理工作;
(六)指导、检查全省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分类结果,组织对住所和生产地在本区域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差异化常规监督检查;
(二)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住所和生产地在本区域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
(三)指导和检查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工作;
(四)总结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经验,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分类结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排,做好住所和生产地在本辖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差异化常规监督检查;
(二)总结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经验,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风险分类
第九条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风险等级根据特种设备获证企业专业领域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共同确定。
第十条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确定,以百分制计算。其中特种设备获证企业专业领域风险因素量化分值8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20分。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专业领域风险因素包括特种设备企业监察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生产、投诉举报信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信息、特种设备事故舆情信息等六类信息,各类信息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时录入相应业务系统,最终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归集到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专业领域风险指标及分值由云南省特种设备获证企业专业领域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确定,满分80分,指标体系另行制定并视情况完善更新。
第十三条 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得分为基础,按照50∶1折算分值,满分20分。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风险低)、B(风险一般)、C(风险较高)、D(风险高)四类,分类由系统自动完成。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D类企业:
(一)上一年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二)上一年度生产、充装、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上一年度因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四)近2年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超过2次,且经调查属实的。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特种设备获证企业风险分类管理,风险分类结果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计算,按月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获证企业风险分类结果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向社会公开,监管人员不得泄露分类结果信息。
第四章 分类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每年初,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末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分类结果,
分级分类制定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九条 制定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计划时,降低A类企业抽查比例和频次,A类企业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为25%—30%,一般不连续两年检查,可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检查。(注:非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检查指获证企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备或上传了相关监督检查所需的见证资料。)
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计划时,根据本地A类企业数量和监管力量等情况,降低A类企业抽查比例和频次,可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 制定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计划时,可以合理降低B类企业抽查比例和频次,B类企业年度抽查比例为30%—50%,一般不连续两年检查,可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检查。
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计划时,根据本地B类企业数量和监管力量等情况,可适当降低B类企业抽查比例和频次,可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制定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计划时,提高C类企业抽查比例和频次,C类企业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可连续两年检查,对C类企业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检查。
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计划时,根据本地C类企业数量和监管力量等情况,提高C类企业抽查比例和频次,应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提高D类企业抽查比例和频次,D类企业年度抽查比例为100%,可连续两年检查,对D类企业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证后监督检查计划的,同一年度不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证后监督检查计划通报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常规监督检查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证后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