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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第39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批种植品种优质、生产加工绿色高效、管理服务规范、三产融合紧密、富民增收作用明显的精品咖啡庄园,提升咖啡产业精品率和精深加工率,加快推进全省咖啡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精品咖啡是指优选适合品种、合适区域种植、口感风味独特,通过适当方式加工,经专业机构或组织品鉴,杯测分在80分以上的优质咖啡。精品咖啡庄园是指有固定的种植、生产、经营和休闲观光场所,看得到咖啡园、触得到咖啡加工、喝得到精品咖啡、听得到咖啡故事、体验得到咖啡文化,鼓励、支持发展为一二三产和咖文旅融合的咖啡综合体。
第三条 凡在云南从事咖啡种植、加工、销售和咖文旅等,并有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均可申报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
第四条 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 根据年度认定工作需要,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级咖啡产业专家组、工作组成员,开展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精品咖啡庄园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品咖啡庄园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精品咖啡庄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申报主体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注册商标,从事咖啡生产经营活动三年以上;
(二)经营场所:有适度经营规模和休闲观光场所,能实现看园、品咖、体验、休闲、观光一体化发展;
(三)生产规模:有适度规模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场所,实现采摘、加工、销售和品牌培育全链发展,基地规模不小于1000亩,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四)精品咖啡:精品咖啡豆年生产总量不低于20吨;
(五)其他条件: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用地手续合法合规,有稳定销售渠道,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偷税漏税、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凡是基地土地属性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制要求的,一律不允许申请。
第八条 申报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评定申请书;
(二)法人登记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商标证书或者商标转让、授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四)基地范围的合规性材料,包括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材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不动产登记材料等。拥有自有基地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流转土地的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清册,合作开发的提供合作开发的合同(复印件)及建设的证明材料;
(五)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合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产品生产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控制及环境保护措施复印件;
(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缴税或销售证明材料;
(九)近三年企业品牌创建、市场开拓证明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庄园生态环境、基地规模、优质品种展示、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带动农户情况等。
第九条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产业发展需要,下发精品咖啡庄园申报通知。申请主体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县(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条 县(区、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州(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州(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复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二条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级咖啡产业专家组、工作组成员对县(区、市)级初审推荐、州(市)级复审推荐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初选名单按程序进行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初选名单审议通过后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授予“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称号并授牌、颁发“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证书。
第十四条 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申请书、证书及奖牌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 获得“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称号的生产主体,在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受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带来的经济、社会和品牌效益;
(二)优先享受绿色发展、良种良法推广、加工能力提升、品牌宣传推介等方面系列扶持政策;
(三)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媒体宣传推介资源;
(四)可以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及宣传推介、展示销售活动中使用“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字样或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 获得“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称号的生产主体,在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保证咖啡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标准、改进工艺,不断提高咖啡品质;
(二)积极宣传推广云南精品咖啡,向社会展示和推介产业发展的经验和成果;
(三)积极履行联农带农富农社会责任;
(四)接受各级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称号:
(一)发生产品质量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三)擅自转让或者租借“云南省精品咖啡庄园”证书和奖牌的;
(四)出现偷税漏税或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