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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删除《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综〔2003〕21号)第二条中“按照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及“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属于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由省林业厅负责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
删除第五条中“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将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征占用”修改为“占用”。
将第五条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二、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1〕7号)第二条中“专项资金”修改为“资金”。
将第四条中“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除第五条。
三、将《云南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3号)第十六条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财政厅网站)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