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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昆明市水务局,楚雄州水务局,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截至2023年3月31日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详见附件)。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
2.云南省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7号)
3.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
4.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1号)
5.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8号)
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阳光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