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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云林规〔2023〕4号

各州、市林草局,局属有关单位:

《云南省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办法》已经省林草局2023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按项目管理程序要求,全面验收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设计要求、质量规范、资金使用规定及投资效益、生态修复成效作出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云南省下达的草原生态修复项目。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验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验收依据和程序,认真开展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及标准

第五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的依据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

(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规财〔2022〕16号)。

(三)省级和州(市)级下达的项目资金和任务计划。

(四)州(市)林草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含作业设计、变更设计或变更方案,下同)。

第六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可依照下列技术标准:

《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范》(GB/T 37067-2018);

《草原围栏建设技术规程》(NY/T 1237-2006);

《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NY/T 1176-2006);

《草原划区轮牧技术规程》(NY/T 1343-2007);

《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 1342-2007);

《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NY/T 2998-2016);

《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技术规程》(NY/T 1233-2006);

《天然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范》(NY/T 1579-2007);

《草地分类》(NY/T 2997-2016);

《草原生态修复技术规程》(LY/T 3323-2022);

《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GB 6142-2008);

《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GB 6141-2008);

国家、省级、行业等制定的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项目实施面积以CGCS2000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面积允许误差标准为±5%。

第三章 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省级和州(市)下达的项目资金和任务计划文件。

(二)州(市)林草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工程数据库(CGCS2000坐标系);实施方案必须附有评审意见和评审人员名单,原则上应邀请草原生态修复相关领域,活跃在生产、科研、管理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三)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审批文件、项目实施文件;种子、肥料、围栏等原材料招投标文件;项目监理合同;施工设计图及施工合同;项目终期建设总结和工作报告;资金管理档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四)项目实施单位自验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情况。重点验收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项目实施后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及建群种的比例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主要验收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到位时间,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了项目后期管理制度。

(四)项目档案管理情况。验收归档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

(五)项目管护情况。管护任务是否落实,是否签订管护合同,管护措施是否到位,管护制度是否健全,管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期限为1个年度,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县级自验、州(市)级核查和省级抽查的三级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组成员中专业技术人员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一条 县级自验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级自验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后,核对该县上报完成任务量与下达任务量相一致的基础上,在1个月内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验。

(二)县级自验应对实施地块小班面积进行测算,并与实施方案小班位置、面积、作业方式、修复效果进行对比核实与评价。

(三)县级自验外业结束后,应对外业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登记造册,建立技术档案,分项进行统计和汇总,建立工程数据库。

(四)县级自验内业整理完毕后,应对自验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编写自验报告(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自验结果及分析评价、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填写验收表(附件1、附件2)及评分表(附件3),并经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后,连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工程数据库、验收申请一同报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州(市)级核查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州(市)级核查应在县级自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州(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每个项目县进行核查,核查的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各项目县任务量的15%。

(二)州(市)级核查应在收到县级自验报告和核查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州(市)级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对核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编写核查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核查结果及分析与评价、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等),填写验收表及评分表,并经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与年度项目建设总结、核查工程数据库、县级自验材料及省级抽查申请等一并上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三条 省级抽查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省级抽查应在州(市)级核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取不少于全省30%的项目县进行验收,省级验收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被抽查县(市、区)任务量的10%。

(二)省级抽查应在收到州(市)级核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省级验收组验收结束后,应对各州(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编写验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验收结果及其分析与评价、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等),填写验收表及评分表,并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外业验收方法

第十四条 外业验收包括作业方式、作业工程量、建设质量与建后效果三部分。外业采用机械抽样法(见附件4)对作业小班进行抽样验收。

(一)作业方式包括:整地、播种、施肥、除杂、封育和建后管护等。对抽样地块现地踏查,比较作业小班的整地、播种、施肥、除杂、封育和建后管护等与实施方案是否一致。

(二)作业工程量包括:小班位置、面积及围栏长度等。利用卫星等定位设备现场定位核实小班四至界线电子坐标,在地形图或高清卫星影像上标注定位坐标和围栏实际长度,并与实施方案小班位置、面积及围栏长度等进行对比核实。小班位移超过20%的部分不计入核实面积。

(三)建设质量包括:围栏建设质量,草地建设质量,草种、肥料、围栏等原材料质量,植被盖度(见附件4),建群种比例等。围栏建设质量抽样量不少于围栏建设总工程量的10%,抽样中的90%达到实施方案相关质量要求视为合格。植被调查验收指标与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一致,测量方法参考《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技术规程》(NY/T 1233-2006)。

第十五条 外业验收原始记录作为技术档案资料的一部分,交由各级验收单位保存。

第六章 项目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综合评价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建后效果与管护情况、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六项内容,采取分项打分的办法进行(见附件3),总分数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最后得分低于80分的项目为不合格项目。

分项打分的计分标准如下: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满分20分)。按省级下达的任务计划验收实际完成情况。

(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满分25分)。主要验收草地建设质量、种子、肥料、围栏等原材料及其他设施建设质量。

(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满分15分)。主要验收资金到位及按照实施方案使用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满分10分)。主要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责任制落实,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档案资料管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和审计、督查、巡视、巡察指出问题等方面进行验收。

(五)建后效果与管护情况(满分25分)。主要验收项目实施后植被盖度情况、出苗品种情况和工程管护制度、管护措施到位情况、签订管护合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六)促进农民增收情况(满分5分)。主要验收项目吸纳当地劳动力参与项目建设的人数。

第十七条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验收结果和验收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予以通过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州(市)级林草主管部门须对县(市、区)整改工作进行跟踪、落实、核查,核查通过后,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验收后,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项目审计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办法(试行)》(云林规〔2021〕1号)同步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附件:1.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表

2.草原生态修复项目现场验收表

3.草原生态修复项目评分表

4.机械抽样法及植被盖度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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