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和应对准备,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高效应对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是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出现超出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由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省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
常务副指挥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
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副厅长
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档案局、云南电网公司、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省指挥部在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完成国家有关指挥机构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国土测绘处、地理信息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省地质调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国土测绘处、地理信息管理处有关负责人,省地质调查局基础地质处、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有关负责人组成。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承办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督促落实省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承办省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衔接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及地震、山洪洪涝等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省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省指挥部所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和资料的收集、归档和整理,并根据档案归属和流向移交相关档案部门;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州市、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省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对高、中易发区和受威胁严重的城镇利用1∶5万和1∶1万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等成果资料,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推进防控方式由“隐患点”防控逐步向“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转变,加强研究并采用先进技术构建“群测群防、群专并重”的监测预警网络及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省级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直有关部门,州、市、县、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有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等信息,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巡查核查
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责任部门、单位的职责,深入开展隐患“三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一旦发现临灾前兆或险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认真落实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确保群测群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当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
3.2.4 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并不断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利用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同时通过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广播、APP、微博、微信、大喇叭等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多渠道、一键式”将预报预警信息传送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力争在25分钟内向省人民政府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30分。
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主动获取同级党委、政府拟上报的有关信息,并在事发后45分钟内向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及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话报告。
3.3.2 速报的内容
(1)初报。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向州、市人民政府初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信息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直有关部门初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信息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上报。
(2)续报。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续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类别、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存在隐患、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根据灾情进展情况,续报可采取时报、半日报、日报等方式,重要进展情况要随时续报。
(3)终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突发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发生、发展、研判、处置等整个过程情况,形成终报上报。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省级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险情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由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应急管理、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有关机构,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派出省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省级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指挥部署与应急措施参照Ⅰ级应急响应执行。
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有关机构,并请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和协调自然资源部安排专家组支持帮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以及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县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根据当地政府需求和省指挥部的意见,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州、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县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根据当地政府需求和州、市指挥部的意见,必要时,州、市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5.5 先期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乡级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6 提示性预警响应
出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Ⅰ级预警时,省级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派出联合工作组赴预警所在县、市、区做好地质灾害防御现场指导,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派出工作组,赴工程活动区做好地质灾害防御驻守指导。当地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好应急抢险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7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一级政府,并抄送上一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职责分工
6.1 综合协调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及地震、山洪洪涝等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和建议,协助完成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省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省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做好中央工作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记录中央工作组、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外省(区、市)支援我省综合减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2 紧急抢险救灾
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尽快恢复供应和正常运行。
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播,合理调度运行、转移疏散游客等安全避险工作。
省民政厅: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本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6.3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测绘和提供基础地理信息保障,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监督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工程基础设施、文化和旅游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建设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公路、铁路建设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受损情况调查、评估、统计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工矿企业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
省林草局:负责受损林草资源的调查、评估、统计及恢复工作;指导生态脆弱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工程治理后的林草植被修复;负责协调指导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占用林草地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森林防火通道建设及林地改造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共享与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有关的地震趋势意见。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预警。
6.4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5 治安、交通和通信
省公安厅:实施灾区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人员;加强灾区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守护和警戒重点目标;加强对谣言、有害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打击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联系驻滇武警交通部队及省交通应急力量、铁路专业应急队伍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指导搭建广播电视集中收听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进展情况。
6.6 基本生活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助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灾物资保障和应急粮油保供工作,负责灾区所需救灾物资和应急粮油的调运和采购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生产、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适合搭建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生产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省教育厅:负责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工作。
6.7 信息报送和处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调查、核实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和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和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指挥部,同时函告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情况,形成终报报省人民政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依法统一发布。
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科学引导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及时传达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灾区人民的无私帮助和深切关怀,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及时高效的灾害防治舆论环境。
省档案局:负责全省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和监督指导;指导各级各类档案馆依照工作职责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档案的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
6.8 应急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会同应急处置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筹措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做好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重大救灾项目,配合做好易地搬迁安置点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处置地质灾害所需应急资金保障,按照地质灾害应急分级响应程序,分级负担。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省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行业资源,统筹编制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配备和储备保障规划,制定应急调配方案,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应急时有效投入使用。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科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7.3.1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
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着力构建专业技术队伍“驻州市包县、驻县联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等技术支撑和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自然资源、科技、气象、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技术、地质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广电、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政府及重要基础设施和道路交通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地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7 监督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级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审核,由本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报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省自然资源厅适时组织修订。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 奖励与责任
9.1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