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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效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林规〔2023〕1号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做好占用林地许可与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的工作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工作实际,现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效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限

2015年5月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实施前,《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中未明确有效期限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完成后自动失效;2015年5月1日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中已明确有效期限的,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延续办理情形

(一)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二)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未动工建设和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项目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续,或者项目单位按规定期限、次数申请延续结束后,仍然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失效的,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三)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因项目设计变更需要对原批准内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使用林地的,可以根据项目设计变更批准文件,直接申请对原许可进行变更办理。新增使用林地部分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现行规定标准缴纳;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先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关于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的程序和要件要求

(一)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填写《现场查验表》和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属于县级直报的,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直报省林草局,同时抄送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并将全套申报材料及有关数据同步录入“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定额出处选择“不占定额”,涉及新增占用林地的,新增部分定额出处选择当年度定额。

《现场查验表》应明确林地是否已使用,是否按照原许可主体、项目性质、批准范围和用途使用,以及有无违法使用等情况;涉及变更的,应对批而未用和新增使用林地情况进行核实。

“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批准、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及延期许可获批、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报批及申请重报的原因和有关违法案件线索移交等情况。

3.州(市)林草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省林草局(已委托的,由受委托机关办理),并同步录入“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县级直报的,州(市)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出具“审查意见”,特殊情况除外。

州(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当以正式文件报送,格式为“×××关于××项目占用林地(重报)的审查意见”。

(二)要件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规定,对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在重新申请时,项目代码使用初次获批许可时的项目代码(无代码的项目可省略),项目名称为“原项目名称(重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新版表格);

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所涉及数据、图表均按项目初次获批许可时的数据上报);

5.已经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项目单位提供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复印件(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属于依法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依法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说明。

四、加强工作指导和对接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服务,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照《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要求使用林地;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可能逾期或者需重新办理的,及时提醒项目单位提前3个月以上申请延续或者重新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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