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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试行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

云财规〔2023〕10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试行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方式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评价系统”,分别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履职评价;财政部门将评审专家参加培训考试和受到处理处罚两个方面的情况记入评价。

(二)评价内容和分值设置

1.项目评审情况(80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信用评价系统按评价次数计算累计平均分。评价指标参照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2.培训考试成绩(10分):省财政厅依据评审专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的培训考试成绩,按(最好考试成绩—80分)/2计算该项得分。考试成绩低于80分的,该项不计分。

3.受到处理处罚(10分):各级财政部门在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作出行政处罚后,在信用评价系统记录扣分。其中:约谈1次扣2分,最多扣4分;处罚一次扣3分,最多扣6分。

(三)结果运用

省财政厅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方式

评审专家、采购人、财政部门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评价系统”,分别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其中,评审专家按其参加评审的采购项目,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人按其委托的采购项目,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财政部门将采购代理机构受到处理处罚的情况记入评价。

(二)评价内容和分值设置

1.项目代理情况(80分):评审专家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代理采购项目的情况逐项打分。信用评价系统按评价次数计算累计平均分。评价指标参照财政部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

2.采购人满意度(10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从采购文件编制质量、采购活动组织规范性、质疑投诉答复配合度、专业化服务水平、企业管理制度完备性等五个方面,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每个方面2分。信用评价系统按评价次数计算累计平均分。

3.受到处理处罚(10分):各级财政部门在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后,在信用评价系统记录扣分。其中:责令整改1次扣2分,扣完4分为止;处罚一次扣3分,扣完6分为止。

(三)结果运用

1.省财政厅将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年度平均得分折算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

2.省财政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发布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次数、履职评价累计平均分和年度监督评价得分,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处罚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客观、公正地完成评价工作。评价主体对评价内容承担责任,不得恶意评价、虚假评价。

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871—63956098。

附件: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项目评审情况评价指标(试行)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代理情况评价指标(试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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