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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23〕7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统筹开展好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等方面的新进展,准确把握新形势新省情。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普查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数据处理与发布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现场登记、数据审核评估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普查公报发布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和总结阶段(2025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普查资料开发、总结成效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云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做好普查实施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数据资源共享、责任追究、重大问题反馈机制,服务指导行业部门抓好普查质量,依法依规查全、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实现“不重不漏、应统尽统”。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普查责任体系,推动普查工作有序开展。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

(二)明确部门责任。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省委政法委协调;涉及普查区划分和统计系统建设所需地理信息数据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抓数据质量”的理念,成立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行业优势,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培训,掌握行业单位名录,协力推进普查单位清查,依法依规指导普查对象按照“应报尽报、数出有据”开展普查登记,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教育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和协调。

(三)强化协调配合。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负责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有关普查任务。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昆明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民族宗教、国资、通信管理等部门和烟草、电力、石油、石化、航空等单位及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本单位掌握的普查有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参与普查有关工作。

五、经费保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我省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根据普查工作情况,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巡查、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充分利用成果。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搭建应用平台、拓展应用领域,健全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信息数据库。做好报告发布、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服务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附件:云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 非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冯 皓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启荣 省统计局局长

    吴朝武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王正英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

    寇 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王椿元 省财政厅厅长

    尹 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李晨阳 省商务厅厅长

    赖 勇 省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

成 员:李志康 省委编办保留副厅长级待遇干部

    董晓明 省委军民融合办副主任

    徐 东 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浦丽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王永全 省教育厅副厅长

    关鼎禄 省科技厅副厅长

    杨建勋 省民族宗教委保留副厅长级待遇干部

    张良玉 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

    杜一敏 省财政厅副厅长

    郭 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章吉青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兰 骏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边 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赵 谨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赖轶咏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杨国柱 省水利厅副厅长

    浩一山 省商务厅副厅长

    杨 澄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许 伟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夏丽坤 省国资委副主任

    赵 毅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凡同敏 省广电局副局长

    李 勤 省能源局总工程师

    邢 晋 省体育局副局长

    胡明武 省统计局副局长

    常 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史玉刚 省药监局副局长

    陈 沛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志文 昆明海关副关长

    于 泳 省税务局总审计师

    阎继国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荣 蓉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和胜平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经 纬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 民 云南银保监局副局长

    蒋厚贤 云南证监局副局长

云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启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胡明武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因机构改革变化或撤销的,由职能(业务)承接部门(单位)明确相应领导替补,报领导小组备案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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