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级部门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核准程序

风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拟开发建设的风电项目应纳入年度建设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落实风机机位和容量、电网消纳能力、施工道路布置及风机平台位置等建设条件,并对生态影响特别是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等植被的影响、风机机位距离城镇开发边界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规程规范,避免项目在取得核准手续后因涉及土地、自然保护地、林地、草原、湿地等敏感因素对建设方案进行大规模调整。

风电项目业主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后转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能源局根据相关规划及年度建设方案负责做好项目行业审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风电项目核准工作,对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等方面进行核准批复。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转报核准请示时,应严格落实项目初审职能,对项目申请报告及取得的核准要件进行初审,未取得相关核准要件或排查后占用敏感因素的项目不得上报。

风电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核准文件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二、优化项目变更程序

取得核准批复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后进行转报。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不得实施、不得开展工程验收及投产运行。并按《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三)总投资变化上下浮动20%以上、建设规模变化上下浮动10%以上或者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调整属于风电场技术方案变更,在总规模上下浮动不超过原核准建设总装机容量10%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决策和调整实施,不作为项目核准变更事项管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已核准风电项目是否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报送信息、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等方面加强监督。项目所在州(市)是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督促风电开发企业落实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质量和安全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有关违法违规信息。

本通知自2023年3月20日施行,已核准的风电项目报请项目变更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