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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7号),规范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管理、综合评价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7号),加强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更好地发挥示范区在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评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量化、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发展运行情况。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是指根据《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三章 综合评价材料
第四条 综合评价材料由示范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提供。
第五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材料应包括:
(一)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评报告;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表格;
(三)其他佐证材料。
第六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综合评价材料应包括:
(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自评报告;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表格;
(三)其他佐证材料。
第七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材料应包括:
(一)基地出具的自评报告;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表格;
(三)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综合评价程序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综合评价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材料。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自评报告、相应表格及辅助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省商务厅;
(二)评审。省商务厅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逐一评审,并出具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条 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则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各示范区,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及评审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对未能达到及格分数的示范区,将通报责令整改,经整改1年后按照综合评价程序再次评审。若评审结果仍为不合格,省商务厅将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的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7日。
附件: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商务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