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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7号),引导我省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7号),引导我省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规范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包括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第三条 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立足区域和行业特点,重点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州(市)或县级市等。
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在引导和带动本园区及周边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方面具备一定基础的园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有明确范围,一般是指国家或省级开发区、软件园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
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区域规模效益显著,承接业务突出、能够引导和带动当地企业开展各类服务外包业务,以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企业聚集区域。
第四条 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管理与综合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坚持以绩效为导向,择优选强,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兼顾平衡。经认定的全省示范城市总数不超过3个,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合计不超过5个。
第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对经认定的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地人民政府已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作为本地主要发展战略之一,已出台切实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承接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及具体措施,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二)当地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分管推进服务外包产业,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城市的规划及建设;
(三)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人才、产业、区位、环境及信息通讯技术等优势,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具有良好的投资合作环境。辖内具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相应的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
(四)拥有10家及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或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经验,具备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州(市)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把服务外包产业作为园区经济发展重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清晰的发展思路,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
(二)出台有关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扶持政策;
(三)具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基础,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定位明确。具有人才、产业、区位、通讯、电力等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优势条件,配套设施完善;
(四)拥有5家及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或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经验,具备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能力;
(五)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州(市)、县(市、区)服务外包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思路明晰、目标明确;
(二)区域内具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基础设施、产业基础以及人力资源供给,发展环境优越,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
(三)基地内产业特色鲜明,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具备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能力,且具备在3—5年内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优秀企业和孵化中小企业的条件,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具有带动作用;
(四)有推动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发展的规划及管理机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城市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书;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请表》、《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三)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四)当地人民政府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作为本地主要发展战略之一的明确意见和规划、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及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州(市)商务部门申请书;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三)服务外包产业规划或行动计划;
(四)当地人民政府支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政策及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地县级商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书;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申请表》、《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三)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主要企业及业务类型,企业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获得国际资质认证情况;
(四)当地人民政府鼓励扶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政策及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文件等相关资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城市、园区或基地提出申报申请,省商务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由省商务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示范区,由省商务厅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发文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7日,原《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请表
2.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
3.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申请表
4.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商务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