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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21〕4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政府服务管理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2.《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15天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其他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的合计)、技术措施项目费(即: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大型机械设备基础费、脚手架工程费、模板工程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排水降水费的合计)、其他措施项目费(即:措施项目费中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技术措施项目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合计,含绿色施工措施费);并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七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第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标时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第十条 资格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

评审因素应包含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机械投入、周转材料投入、智慧工地等措施)和信用及履约能力等内容。当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多时,由招标人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具体以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为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加入专家微信群、评标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在评标区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无线接收和传输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擅离职守;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接到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后,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可以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二十三条 评审程序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二十四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第二十五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或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签名)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第二十七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二)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出现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项次不符的;

(三)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任何一项的;

(四)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规费或税金没有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费率计取的;

(五)技术措施项目费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费用80%的;

(六)投标人的其他措施项目费应有相应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的;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0”报价、一个最高值和一个除“0”报价外的最低值后的平均值);

(七)工程量清单中设有暂估价、暂列金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未按招标人规定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或更改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包括机械燃料动力费调差)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十)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载明或载明的质量标准或违约、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一)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二)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需在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可以满足招标要求且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三十条 详细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商务评审、信用及履约能力评审。

第三十一条 技术评审的评审内容。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与措施、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资源配备计划、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评审。

施工专业承包项目的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对项目的理解、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资源配备计划、项目管理机构配置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和评级分别采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和评级结果。其中: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按照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平均值确定联合体的信用评价和评级分值。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正本为准。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优质优价,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控制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报价控制值时,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

第三十五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用评价结果采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公布的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用评级结果采用信用中国(云南)公布的信用评级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2004年6月28日起执行的《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4〕396号)、2005年11月20日起执行的《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评标相关计算公式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综合评估法

          4.技术部分评审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附件2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施工评标办法》”),对适用范围、指导思想、依据、原则和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对类似业绩的设置、编制工程量清单、公布招标控制价要求,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评标规则、专家入选条件、评标委员会义务及职责;初步评审内容和否决投标条件、详细评审内容及信用评价评级结果的运用、评标打分具体办法以明确。

一、出台背景

招投标制度是建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4〕396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日趋完备。随着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招投标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评标办法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修订和完善评标办法,加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关于“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技术规范”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施工评标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切实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以及云南省2020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规范和标准,借鉴了兄弟省份特别是经济发达省份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先进经验和做法,6月底形成了《施工评标办法(初稿)》。

7—9月,我们组织省内部分建筑企业对《施工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与会企业对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建议,经进一步梳理完善形成了《施工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10—11月,2次通过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社会、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2次召开专家论证会,面对面听取招标投标专家的意见建议,充实和完善相关条款;书面征求招标代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行业协会和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以及住建部、省发改委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报经政策法规部门作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查后,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解读

《施工评标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对四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一是明确了《施工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评标活动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和行政监管部门;二是明确了招标人对类似业绩的设置、编制工程量清单、公布招标控制价要求;三是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评标规则、专家入选条件,评标委员会义务及职责;四是明确了初步评审内容和否决投标条件,详细评审内容及信用评价评级结果的运用,规定了评标打分具体办法。

第一条明确《施工评标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明确《施工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施工评标办法》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并规定类似工程业绩设置要求。

第六条规定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明确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评标办法的类型分为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

第八条规定资格审查的类型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并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定义。

第九条规定资格预审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方式。

第十条规定资格预审方法的类型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评审因素的内容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

第十二条明确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规定招标人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

第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抽取方式。

第十五条规定评标专家的入库条件。

第十六条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条件。

第十七条明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产生和权利。

第十八条明确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违规情形和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明确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对评标工作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明确评标委员会评标准备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明确评标委员会对政策文件和招标文件理解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规定评审程序的内容,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步评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形式评审时,应当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资格评审时,应当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响应性评审时,应当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明确经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明确经初步审批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三十条规定详细评审的内容,包括技术评审、商务评审、信用及履约能力评审。

第三十一条明确施工总承包项目和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各自技术评审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规定信用评价和评级采信的时间要求,并规定联合体方式投标的信用评价和评级分值。

第三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控制值,明确投标人报价低于报价控制值时,不参与评标指标价的计算。

第三十五条明确了信用评价和评级结果的来源。

第三十六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评标办法》的解释权。

第三十八条明确《施工评标办法》的执行时间,原评标办法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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