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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水规〔2021〕1号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全省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等要求,省水利厅制定了《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水利厅党组2021年第48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工程下游河段保护目标生态需水基本要求的流量及过程。

第四条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五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抓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

第二章 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

六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

第七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35091》等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第八条 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或者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中已明确生态流量的,按其规定执行。与规定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因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水库功能调整或者河流水文情势变化等需要调整生态流量核定值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重新对生态流量进行论证,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十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安全可靠、技术合理,满足生态流量泄放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位置合理、易于维护,能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应当符合数据采集、传输等规程规范要求,满足生态流量监管需要。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向当地生态流量监管平台传输监测信息。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小水电站,应当定期拷贝生态流量监测信息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并采取人工等方式上传至当地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上传的图像、视频应当叠加电站名称、生态流量核定值、实时生态流量泄放值、采样时间等信息。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保存2年以上监测数据和图像,3个月以上监控视频,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责任,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运行维护单位责任和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或者异常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第十四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上传至省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修改、删除监测信息资料应在监管平台留有记录。

第三章 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管理,正常运行情况下应当按不小于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调度管理要求泄放生态流量。

(一)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者分时段泄放;

(二)当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者等于生态流量核定值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天然来水小于生态流量核定值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应当停止发电;

(三)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站,应当统筹好生活、生态环境和生产经营用水,科学合理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七条 因故障检修、应急调度、电网特殊运行工况等情况影响正常泄放生态流量或者监测信息传输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水电站的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监测信息采集、上传情况,每年适时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小水电站上传的生态流量实时泄放值、监测设备在线等信息,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是否合格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情况,指导督促生态流量考核不合格的小水电站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泄放生态流量的,电站业主应当及时向电站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该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在规定期限内可不纳入考核。

(一)小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或者等于该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值,并已按来水流量泄放的;

(二)因防汛抗旱、生活用水或者灌溉等需要,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达不到要求的;

(三)因工程维修、施工、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小水电站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小水电站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登录监管平台并及时掌握监测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或者未及时上传生态流量监测信息的小水电站,应当及时通知电站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及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存档。

第五章 问题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诉、举报事项,以及各类检查抽查、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其中,在长江流域(云南省)范围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能满足泄放生态流量要求,或者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不合理、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不能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者不能正常上传监测数据,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生态流量泄放考核连续2个月不合格,或者1年内累计3个月不合格的;

(四)生态流量监测信息造假的;

(五)故意破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其监测设备的;

(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等问题,一经查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七条 本年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考核结果和生态流量问题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州(市)、县(市、区)河(湖)长制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指用于满足生态流量泄放的专用设施,以及利用或改造电站建筑物兼顾生态流量泄放的设施,例如:闸坝、渠首开孔(槽)、埋设管道、水闸限位、生态机组等。

(二)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的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流量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等。

(三)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指通过接入流量数据、图像数据、视频数据等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监管,具有监测、考核和预警等功能的信息集成应用平台。

(四)监测信息:指电站泄放生态流量的一系列数据、图片、视频等信息集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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