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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2 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信访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 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云南省军区保障局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扎实做好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三条 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优待工作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以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为享受优待的基本依据,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综合考虑优待对象的现实表现,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持续抓好各项优待工作落实。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五条 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一)向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二)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三)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四)执行作战任务的现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个人二等功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分别载入入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县(市、区)地方志。荣获个人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原大军区)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分别载入入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州(市)地方志。
(五)荣获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分别以入伍籍贯地县(市、区)、州(市)、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其家庭送喜报。
(六)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七)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第六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
(一)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三)逐级建档立卡,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四)逐步健全完善驻云南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和云南籍入伍现役军人配偶的就业创业政策,落实驻云南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第七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养老保障体系,提升养老保障水平:
(一)加强光荣院、优抚医院体系的规划建设。
(二)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
(三)光荣院、优抚医院优先为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经个人申请并由县(市、区)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光荣院、优抚医院可对以上人员实行集中供养。
(四)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五)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第八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二)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指定医疗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三)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就近、便捷、自愿的原则,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五)军队医院可结合实际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九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体系,主动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一)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公租房,优先予以解决。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三)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生活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
(五)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第十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教育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教育水平和层次:
(一)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残疾军人的子女,本人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云南户籍的,或者现役军人子女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为云南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以上户籍地(居住地、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育机构。其中,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现役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云南户籍的,可由以上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育机构。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育机构。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育机构;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现役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县(市、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育机构。
(三)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前教育就读的驻云南现役军人的随军子女,可申请转入随军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托育机构就读,部队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安排。
(四)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现役军人的子女,病故军人和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中学校时,由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教育厅有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和分值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分政策;报考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现役军人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高中就读,确保及时入学。
(五)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七)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残疾军人的子女,在省内就读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优待政策,并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八)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九)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十)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在校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习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云南省户籍或应征入伍地在云南省的退役2 年内的军人,获得全日制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可在专升本考试中推荐免试入读省内专业对口的普通本科高校。专科学生部队服役经历可等同于毕业实习。
(十一)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十二)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荣誉感: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二)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三)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四)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 的优惠。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社会优待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一)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二)鼓励在滇法律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鼓励在滇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服务,鼓励在滇银行机构提供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四)鼓励在滇电信运营商等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五)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第三章 制度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
(一)优待政策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优抚对象,落实优待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优待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三)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军地各级各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各地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待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
(三)军地各级要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四)军地各级要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结合云南实际,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凭国家、军队颁发制发的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十八条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十九条 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优待目录清单。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
云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