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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商规〔2022〕1号

各州(市)商务局,滇中新区和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省商务厅制定了《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商务厅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船、农村加油点从事终端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方式主要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船;(四)面向农村销售柴油、煤油的加油点。

第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是指加油站(水上加油船)等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间距是指相邻两座加油站之间在可通行车辆道路上测量的最近车行距离。

第五条 新建是指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施建设的行为;迁建是指将已有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及设施从原经营地点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改(扩)建是指在原址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经营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大的行为。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立应进行规划确认(网点设立条件及规划建设要求见附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商务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指导各州(市)编制本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二)拟定全省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制度规定;

(三)指导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按职责分工管理成品油流通;

(四)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成品油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督促指导各州(市)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条 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国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二)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证书变更、延期、注销和年检等服务管理工作;

(四)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加强市场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报告改革后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及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按职责分工管理成品油流通,开展成品油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七)按照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成品油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初步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二)本辖区内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

(三)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改(扩)建审批初审,以及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证书变更、延期、注销和年检等资料初审;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6个月以内的停歇业办理;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六)按职责分工管理成品油流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章 经营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全省及所在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所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规划确认文件;

(二)加油站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验收;

(三)企业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流程: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通过云南省成品油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查;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查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通过平台提交初审情况,同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复印件报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

(三)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审批程序审核合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通过平台进行最终审批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审批确认情况通过平台报备省商务厅。

第十三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所需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应载明零售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站点建设情况等),后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加油站(点)建设的规划确认文件;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办理的提供国土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建筑(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十一)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证书)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排污许可证);

(十二)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十三)项目竣工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综合验收表或报告;

(十四)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十五)水上加油站(船)还应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文件。

以上材料除(一)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申请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接受申请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后,应当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

第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将申请退回。逾期不告知或者不退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加油站现场验收核查表》。

第十七条 负责初审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况开展现场验收核查复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完成审批。

第四章 经营批准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格式应符合商务部统一规定,由州(市)统一印制。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租赁经营的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截止时间。有效期满,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继续经营申请,审批部门按程序对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以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涉及到相关证照变更的,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船舶名称变更后的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后并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是加油站名称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产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不涉及迁建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当地道路地址变更文件或县级以上区划调整文件复印件,变更后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涉及加油站迁建经营地址变更的,应按照第十三条(二)至(十四)款提供新的相关建设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新法人和原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变更后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遗失、损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在当地州(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商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声明作废后,按照审批程序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损毁的说明文件;

(二)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州(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的挂失声明或提交损坏的批准证书原件。

第二十五条 以租赁站(点)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承租方应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办理经营资格变更。对符合条件的,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标注“租赁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租赁到期不再续租或解除租赁合同后,应由新的经营主体申请注销原承租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时为出租方或新的承租方换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被特许人应保留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备查,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企业申请换发证书时,应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通过收购、股权转让、法院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设施产权和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原经营单位或新经营单位申请注销经营资格;新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零售经营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资料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通过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填报《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同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经营资格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停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经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延长歇业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歇业期结束后,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无故不办理歇业手续或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申请变更、注销或延期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五章 企业经营规范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从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购进油品。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台账,保留油品来源和销售去向凭证材料,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销售的成品油,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级对成品油质量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专业培训,按规定组织各类方(预)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救灾、灾后重建、重大项目建设等特定情况临时性使用符合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橇装式加油装置保供油品,并在批复时限到期后及时撤除,禁止未经批准使用橇装加油装置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命名,通常应在结尾冠以“加油站”三字,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经营批准证书相一致。

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在加油机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经营”字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七条 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通过平台进行年度经营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或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报表);

(五)零售网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的,需提供网点所属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六)零售网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七)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上述材料均需上传原件扫描文档。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歇业(停业)、未参加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结束后,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对检查不合格或无故未参加监督检查的企业,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吊销或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均已被吊销、注销且该加油站不适合继续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或经营范围不再包括成品油零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真实材料的;

(四)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未在加油站显著位置标注“特许经营”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立的条件

      2.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建设要求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商务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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