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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切实解决城乡供水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兴水润滇工程建设的安排部署,以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五同”供水格局为目标,逐步实现城乡供水“水网电网化”运营,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规模化发展。以建设集中式、规模化供水工程为抓手,完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强化水源保护、供水保障和水质提升,着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及供水质量。
——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要求,合理确定水源、水厂厂址、管网布置、取水方式、供水规模和净水工艺等,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标准化建设。
——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水价改革为引领,建立合理稳定的回报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
——企业化管理。坚持“先建机制、后建项目”,健全供水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智慧化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整合城乡供水服务资源,为用水户提供多元化、便捷化、个性化服务,实现供水服务“零距离”、供水管理“全覆盖”、用水诉求“全响应”。
(三)总体目标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通过“大水源、大水厂、大水网、大服务”,构建工程保障网、数字信息网、管理服务网,建立完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平台,打造具有云南特色的城乡供水“三网一平台”,切实解决城乡供水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
2022年底前,以县域为基本单元落实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主体和供水运营企业,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编制,启动一批项目建设。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城乡供水“一县一张网”。
二、重点任务
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包含整合存量供水资产、新建工程,重点实施水厂新建工程、管网延伸工程、水厂改扩建提升工程、水源保障工程、数字化工程等。2022—2024年,全省拟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407项,涉及16个州、市中的116个县、市、区,服务人口1783.9万人。
(一)水厂新建工程
现状水源稳定但水厂供水尚未覆盖的区域,通过新建规模化、标准化水厂,改造或新建输配水管网,最大限度提高水厂供水覆盖农村人口的比例,解决农村供水水质保障率不高的问题,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水厂新建工程项目198项,涉及16个州、市中的74个县、市、区,服务人口860.2万人。
(二)城镇管网延伸工程
现状水源稳定、水厂供水有富余的城镇供水工程,采取管网延伸、联网等方式,供水范围最大限度覆盖城市或集镇周边农村人口,形成城乡联通、区域互通的城乡供水格局。实施城镇管网延伸工程项目47项,涉及11个州、市中的29个县、市、区,服务人口134.8万人。
(三)水厂改扩建提升工程
现状水源稳定但供水规模较小、水处理工艺落后的水厂,实施改扩建及升级改造,全面提升水厂服务保障能力,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配、工艺先进、管理科学的城乡供水一体化格局。实施水厂改扩建提升工程项目34项,涉及10个州、市中的23个县、市、区,服务人口193.7万人。
(四)水源保障工程
现状水源保障程度不高的区域,通过新建或扩建水库、建设引调水工程或水系连通工程,并因地制宜新建、改扩建水厂及输配水管网,有效解决区域内水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提升区域内水资源配置和联合调度能力,确保城乡供水水源水量稳定、水质可靠。实施水源保障工程项目127项,涉及14个州、市中的61个县、市、区,服务人口595.2万人。
(五)数字化工程
实施数字化工程项目1项。按照统一建设、分级应用的原则,通过省级水利数字孪生平台构建城乡供水信息服务网,建立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智慧化应用系统,构建“水源—水厂—水池—管网—用水户”数字工程,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水价改革,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1.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的水价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水源工程有偿供水,将项目投融资成本列入供水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经测算确需调整水价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统筹配置水源,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停止取用一般地下水,拆除或者封闭地下水取水设施,实现供水主体统一管理。
3.建设智慧化供水服务网,实行1户1表收费,鼓励实施预付水费奖励。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统管”的水费收缴机制,实现水费收缴全覆盖。
4.落实农村水价补贴政策,对水价低于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级政府统筹给予补贴,确保补贴政策落实落地。
(二)整合存量资产,助推降本增效
1.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统一供水主体,多措并举整合存量资产。盘活收益较好、增长潜力较大的存量水源和供水项目,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国有水厂原则上可由供水主体采取市场竞争方式获取特许经营权;国有参股、民营、集体所有的存量水厂,在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各级政府依法进行收购,推进区域内存量资产盘活与新增投资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2.积极推进以城带乡,城乡融合。落实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职能职责,推进农村供水智慧管理和服务,实现城乡供水集中管控、规范服务、标准管理。
3.试点先行,开展水务一体化工程建设。按照“条件成熟、先行先试”的原则,开展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一体化建设试点,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突出两手发力,保障资金落实
1.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两手发力,做到责任主体在政府、筹资主体在市场、建管运营主体在企业的一体化发展模式。
2.充分发挥省级投资主体在全省水网建设中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积极参与并推动项目实施。按照项目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省财政在项目初设(实施方案)获批、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有关投资主体资本金到位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比例向市场化引入的省级投资主体注入资本金(具体注资数额视其他投资主体注资资金到位情况确定),支持其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投资;首次注资后的后续注资,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考核已注入资本金绩效后方可再行注资。省级投资主体在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通过自有资金筹集项目总投资6%的资本金。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注资、争取新增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落实不低于项目总投资4%的资本金。
3.根据项目融资实际确需增加项目资本金的,可由各出资人按股比增加资本金,或引入央企、省属国企等社会资本,力争项目资本金达到总投资的30%以上。
4.市场化引入的省级投资主体在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统筹存量及新建供水项目资产收益,市场化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各州、市、县、区积极做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工作。
(四)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1.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职责。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全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的实施,编制全省项目总体方案,指导各州、市、县、区编制县级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指导协调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各州、市、县、区做好项目立项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开展成本核算、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推进水价改革。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成熟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并向省级投资主体注入资本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指导各州、市、县、区做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政府专项债券的申报、使用、管理等工作;制定资本金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强资本金绩效管理,充分发挥省级注入资本金使用效益。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优先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用地,依法依规高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以城带乡供水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根据监测结果对饮用水水质提升提出意见建议。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级投资主体开展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履行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属企业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落实属地各级政府责任。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等规划,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工程建设所需州市、县级经费。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的城乡供水工程水价和水费收缴制度并严格收费,加强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的运行监管,实现工程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