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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2〕20号

省烟草公司、省级相关承保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云南省烟草商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叶种植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烟叶种植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烟农提供保费补贴资金。

第三条 烟叶种植保险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补贴对象。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对象(被保险人)为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按计划种植并缴纳保费的烟农。

第五条 补贴比例。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的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补贴10%,省烟草公司补贴70%,烟农承担20%。

第六条 保险方案。烟叶种植保险每亩单位保额以保障烟农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原则上为烟叶种植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第七条 保险责任。烟叶种植保险期间,发生人力无法抗拒的冰雹、洪涝(含泥石流)、风灾和霜冻等自然灾害,直接对投保烟叶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补贴范围、保险金额及费率按照《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省财政厅每年在烟草商业扶持资金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全省烟叶种植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省烟草公司根据下一年度烟叶种植保险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全省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需求,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计划,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以及年度省级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审核,编制下一年度烟叶种植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采取按进度拨付与据实清算的方式。省财政厅对省烟草公司报送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无误后,按照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将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按进度拨付到省级各承保机构,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根据实际投保情况,将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完毕。

第十三条 省级各承保机构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烟叶种植保险年度总结报告(包括投保规模、投保率、理赔情况、烟叶种植保险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相关内容),连同《××年度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一并书面报送省烟草公司,由省烟草公司于2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实际执行超过年初预算而出现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超出部分由省烟草公司承担。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省烟草公司编报下一年度预算申请时,应结合任务计划和实际情况,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申报表。次年省财政厅随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烟草公司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省烟草公司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对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十八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烟草公司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上年度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自评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于2月15日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保费补贴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烟农与承保机构办理省级财政补贴烟叶种植保险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烟叶种植保险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二十一条 省级各承保机构应及时编制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省烟草公司对承保机构报送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烟草公司要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每年实际投保情况、保费管理、定损理赔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可作为下一轮遴选烟叶种植承保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保费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于有关部门、承保机构等提供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报案、虚报损失、虚假理赔、重复索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烟草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实施期为5年。《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省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6〕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年度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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