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跨地区互通互认15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跨地区互通互认15条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关于做好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2022年重点任务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互通互认,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一)强化国家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应用。严格落实电子证照应用业务、数据、技术、管理、安全等国家标准,细化电子证照签章、电子印章密码应用等规范和电子证照在移动服务、自助服务等领域的使用规范。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签发规则,推动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经营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学历学位证等常用电子证照全面实现标准化。建立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电子证照发证、用证清单并动态更新,满足各地、有关部门电子证照应用需求。依据国家电子证照归档标准规范,制定我省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推动政务服务办件归档移交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形成的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档案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二)加快存量证照标准化改造。参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证照类型清单,遵循国家标准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存量证照实施标准化、数字化改造,并全量汇聚至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库,确保“应归尽归”,全面支撑开展电子化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依托省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同步做好归集证照涉及印章的采集及备案工作,确保电子证照的电子印章加盖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三)推进增量证照标准化制发。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托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推进增量电子证照标准化、电子化、常态化制发(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制发的除外)。不具备标准化制发条件的,按照国家标准规范,使用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制发。具备标准化制发条件的,由部门证照系统制发证照,并与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对接打通,通过调用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发布的标准化制证接口,实时将证照数据归集至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库;证照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部门证照系统同步更新至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库,确保数据一致性。(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四)着力提升电子证照数据质量。按照“谁制发、谁校核”原则,由证照制发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电子证照制发有关办法,负责对已制发电子证照的数据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内容进行校核及纠错工作,提升电子证照数据质量。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平台及其移动端、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建立健全电子证照数据质量问题异议、投诉处理和快速校核更新工作流程,不断提高电子证照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共享时效性。(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
(五)拓展个人电子证照应用。推动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驾驶证和新申领的结(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老年人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医保电子凭证等电子证照,在婚姻登记、生育登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就业创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销、不动产登记、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看病就医等应用场景充分应用,每类电子证照推广不少于2个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六)拓展企业电子证照应用。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取水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等电子证照,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工程建设、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充分应用,每类电子证照推广不少于2个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七)推进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依托省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聚焦社会多样化需求,围绕合同订立、人员招聘、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等场景与领域,确保个人身份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电子证照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持证主体之间的社会化应用。电子证照制发部门应定期发布电子证照技术和使用规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及时发布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指南,推动电子证照在全社会广泛应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八)探索电子证照创新应用。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提升电子证照应用智能化水平。依托省平台建设用户专属空间,构建企业和个人数据档案库,推进电子证照扫码亮证、一键授权、一键复用等“免证办”应用,推动电子证照一体化、便利化应用。支持各地探索以电子社保卡等常用电子证照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城市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实现“同城待遇”。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提供电子证照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九)深化电子证照线上线下融合应用。拓展省平台及其移动端、自助终端、人工服务窗口等领取和使用电子证照渠道,做到线上线下融合、数据同源、同步更新。推进电子证照线下套打适配开发改造,并在省平台统一申办受理系统集成应用,确保证照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出证“所见即所得”。推广电子证照“可信二维码”在线上线下关联、核验、复用等方面应用。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加强实体证照服务保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需求。(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三、推进电子证照互通互认
(十)健全电子证照应用协同推进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统筹协调电子证照应用互通互认工作,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电子证照应用跨地区、跨部门工作协同。制定完善电子证照跨地区互通互认工作流程,明确电子证照发证、持证、用证、共享、归档保存和移交等各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权责清晰。制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电子印章申请和制发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印章制发主体、制作标准和应用规则。(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十一)推进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库是全省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统一数据源。各地、有关部门通过省平台政务服务数据资源中心获取电子证照数据,推进证照数据供需对接和电子证照全省互通互认,并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向上联通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受理服务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受理服务系统联通国家部委和其他省市有关电子证照系统。各地、有关部门,企业和群众,需要跨省获取电子证照的,均依托省平台政务服务数据资源中心获取有关数据。通过省平台获取的其他省市电子证照数据,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作为跨省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四、强化电子证照应用支撑保障
(十二)提升政务服务数据资源中心数据共享复用能力。升级省平台政务服务数据资源中心数据资源编目、注册、挂接、订阅、发布等功能,完善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对外标准化服务接口,确保各地、有关部门按需订阅有关接口获取电子证照或电子印章数据。(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十三)提升统一电子证照系统支撑保障能力。强化省平台对部门业务系统制证、发证、持证、用证、共享、归档保存和移交等环节提供全流程支撑,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电子证照生成、签发、预览、下载、加注、核验、追溯等电子证照公共接口服务。按照“谁制发、谁核验”原则,省平台负责提供省内制发电子证照的核验服务,并通过代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接口,提供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制发电子证照的核验数据流转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十四)提升电子印章的支撑保障能力。完善省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在线印章申请备案、在线续期、统计分析、痕迹追溯等功能,对外提供电子印章加盖、电子材料加注、验章验签等电子印章公共接口服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谁签章(签名)、谁核验”原则,提供电子证明、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等电子文件跨省、跨部门验章验签服务,便利企业和群众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依托,以电子认证服务为支撑,构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加快建设形成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服务机制和体系,鼓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加快创新,实现不同形式的电子证照与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融合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开展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社会化应用。(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五)提升电子证照应用安全管理和监管能力。加强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电子证照签发、归集、存储、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提升电子证照系统追踪溯源和精准授权等能力。对共享的电子证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强对证照持证主体、用证人员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强化企业和群众身份认证支撑,增强电子证照签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依法严厉打击电子证照制作生成过程中的造假行为,杜绝未经授权擅自调用、留存电子证照信息,切实保障电子证照及有关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各州、市要加强对本地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地区互通互认工作统筹,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经费保障,扛牢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地区互通互认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以电子证照场景化应用为目标导向,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细。省政府办公厅将把各地、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纳入全省年度政务服务工作综合绩效考评,强化监督考核。
附件:云南省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跨地区互通互认2022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
云南省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跨地区互通互认2022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