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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宣威市、腾冲市、镇雄县财政局、教育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补”资金,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是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补助对象是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如下:
(一)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依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要求认定的非四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非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国家核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迪庆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高原农牧民子女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第六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精神,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由省与州市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工作职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编报“一补”资金预算,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审核上报基础数据,分别于上一年度12月10日前、当年度5月30日前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一补”资金预算和分配方案,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及时组织下达资金,并配合教育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学校是“一补”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及时开展受助对象的认定、申请与评审,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学生数据录入和更新,并提交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各学校应于每年春季学期4月15日前、秋季学期11月15日前,完成本学期“一补”受助学生的名单确认工作。
二是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统一发放。确因孤儿院托管等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一补”资金应按学期发放。各学校应于春季学期6月30日前、秋季学期12月31日前,完成本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三是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对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受助学生,自下一学期起不再享受该校“一补”资助。公示期结束后因有关部门困难学生名单动态调整新纳入补助范围的学生,自下一学期起发放补助资金。
四是要切实做好“一补”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下达文件、受助学生认定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材料的管理工作,按学期装订存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相关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教育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一补”资金的拨付、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受助学生认定情况、重点保障对象受助情况、发放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教育管理部门、各有关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一补”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管理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确保“一补”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州(市)和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一补”资金发放程序、形式等内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地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事项,由各地自行承担支出责任,并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按职责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3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