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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24年)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24年)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云南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共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5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更加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地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实名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制定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全省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州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在编制年度机关公务员招录计划时,省、州市机关、单位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项招录残疾人。省、州市事业单位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职位专项招聘残疾人。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岗位招录(聘)残疾人。未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全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开发和确定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自主创业残疾人,有关国有企业在水、电、气等费用上给予优惠,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可免费提供场地,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国资停车泊位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支持残疾人从事电商创业就业,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对残疾人使用电信业务基础套餐给予50%的资费优惠。(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组织开展全省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积极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组织对接一批国内头部平台、电商、快递、乡村休闲旅游、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就业形态企业,采取“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等形式,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加强对全省民营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指导,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教育引导残疾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结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广泛社会影响、品牌化的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服务项目,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中国盲人协会“心光绽放”、聋人协会“天籁之家”、肢残人协会“美丽工坊”、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蜗牛之翼”、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手拉手社区康复就业”等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服务项目,开展残疾人文创基地、“百名绣娘”品牌创建活动。积极支持和助推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狮子联会云南代表处开展“集善乐业”、“七彩阳光”等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和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按照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促进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建设农家书屋时,应优先聘用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推进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每年对1500名以上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给予一次性转移就业补贴。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在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帮扶车间招工时,对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予以重点照顾倾斜,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至少1人实现就业。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按照规定实施残疾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继续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滇沪合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项目要向残疾人就业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高效的分工合作、政策共享、信息交换、运转协调工作机制,精准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一生一策”就业服务档案,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导,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有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政策。对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实施残疾人就业行动中要把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全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管理。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设有推拿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备执业资格或者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继续推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实施云南省“十四五”助残就业“十百千万工程”,培育10个以上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选树10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扶持1000个以上残疾人就业机构(含规范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帮扶1000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一平台、三机制”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给予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精细化服务,确保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3年后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年的渐退期。开展就业援助月等帮扶活动。各地建立的“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州、市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有条件的地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并符合安置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按照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扶持一批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岗位开发、劳务输出等专业化服务。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1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1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1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1次就业服务。开展援企稳岗、访企拓岗活动。依托重要时间节点,搭建平台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展示等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全省职业培训统一部署。健全完善残疾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升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使进入人力资源市场、从事企业技能岗位、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残疾人至少获得1次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引导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等一批省内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分类开展精准培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定点培训机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适应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残疾人技能人才。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对参加各类职业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标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的普遍性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各地在可支撑范围内最高上浮30%。常态化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指导竞赛。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照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要推动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本实施方案主要措施部分中的10项行动,由每项行动责任分工列首位的省直部门或单位于本方案出台1个月内,牵头细化该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推进落实,同时抄报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其他部门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全力配合牵头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级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精准掌握并按照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地要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和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鼓励和引导各地各单位加大残疾人招录(聘)力度。未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参评先进个人。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有关就业补贴政策,探索采取岗位补贴、场租补贴、社保补贴等方式,扶持企业吸纳困难残疾人就业。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服务管理规范。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的扶持政策。各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未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落实《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以及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有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稳岗就业突出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要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残疾人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照规定给予扶持。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有关制度和要求,各地根据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关支出。(省财政厅、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信息支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照规定落实保障条件。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配合建立包括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公示和证书管理、培训评估、线上培训资源等信息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系统。建立全省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单和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载体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广电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系统谋划部署,明确每项行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工作标准等,形成调研—制定—执行—督查和评估—完善和优化—执行的闭环体系,确保有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州、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底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并在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1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2024年底,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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