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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云财规〔2022〕13号

省级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各州(市)财政局、工信局,滇中新区管委会,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工信中小〔2021〕237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的判定

(一)可以判别为中小企业的情形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二)不应判别为中小(微)企业的情形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但所提供的货物为大型企业制造的,即货物由大型企业生产且使用大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二、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合理确定预留份额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根据采购项目的合理额度等内容,评估预留份额合理性。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除按规定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外,还应标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明确中小企业行业划分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供应商对本企业类型判断有困难的,可以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在“公共服务平台”模块中,使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测定。

(四)简化身份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于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磋商等采购活动。

(五)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小微企业提供的货物、服务项目报价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工程项目给予3%—5%的价格扣除。大中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在项目评审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体现每一家供应商的原始报价和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评审报告外,还应当在评审打分表中,体现原始报价得分和进行价格加分后的最终得分。

(六)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情况,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验收合格满足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同时,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在合同中约定向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预先支付一部分合同款项,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采购单位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

(七)准确填报采购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如实填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中填报是整体预留或部分预留。是部分预留的,应当填写具体的预留方式,如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要求合同分包等。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采购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在每年1月生成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采购人可以登录信息系统下载公告,确认无误后上报主管预算单位汇总。

(八)及时公开采购信息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汇总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三、强化落实工作责任

(一)做好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财政部门、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难以认定的,可以邀请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提供有关企业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有关内容。必要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等方式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做好政府采购需求调查,主动了解市场情况,对于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且市场竞争充分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做到“应留尽留”,杜绝预留份额和实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两张皮”的情况。在财政部未出台新的政策前,采购人在落实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时,暂按原有政策执行。

采购人要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和信息,真实反映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年度采购未达到规定的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的,不如实填报信息,或数据审查不严等原因,导致执行情况公告信息有误的,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相关要求。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未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等未落实扶持政策或落实政策不到位,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等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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