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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2〕16号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现将《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等文件,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林草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省级部门和各地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指导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地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方面。

第六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云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补助。

第七条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主要是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教育、医疗卫生、公检法司、政府事务、社会公益事业等机构和部门的经费支出以及巩固改革成果,解决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历史遗留问题和继续深化改革、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植被恢复、成效监测、改善民生、工程组织管理经费等支出。

第八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指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用于天然商品林管护支出、植被恢复和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以及国有林区改革和产业转型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2000—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

第十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育、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等支出,生态护林员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草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公园补助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且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间委托地方政府代行的国家公园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等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费,按照当年天保工程各级实施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实际费率测算补助,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给予定额补助。补助经费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

第十六条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的公检法司经费按照天保工程一期补助基数分配,医疗卫生经费按照实施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医疗卫生人员数量和国家补助标准一年一核定。改革奖励资金根据解决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历史遗留问题和继续深化改革、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植被恢复、成效监测、改善民生、工程组织管理经费等支出内容和任务量确定补助规模。

第十七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天然商品林管护面积、天然林保护能力建设、林区森林植被恢复等支出内容和任务量确定补助规模。

第十八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十九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第二十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育、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内容和任务量确定补助规模。

第二十一 生态护林员补助按照安排各地的任务指标确定补助规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园补助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支出内容和任务量确定补助规模。

第二十三条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和国家公园补助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地按要求完成项目储备库入库工作,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一律不予安排。

第二十五条 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安排给88个脱贫县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1〕1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二十七条 州(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草局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天保工程实施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消防、环卫、街道等岗位人数,以及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任务计划。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州(市)上报情况,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上报,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林草局根据当年任务计划安排情况,按照不同支出方向测算资金分配方案,于中央资金下达30日内,分解下达当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三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实施方案》、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和省级财政、林草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于国家下达区域目标申报指标体系后,及时下达各州(市)。

州(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林草局。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对各州(市)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三十三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终了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照年初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州(市)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本地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按时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区域绩效目标、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三)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中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云南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林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资环〔2019〕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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