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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交规〔202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民航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航强省的意见》(云政发〔2014〕6号)以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航空业发展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云发改基础〔2019〕10号),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航空运输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设立省级专项资金,扶持航空企业开辟国际和地区客(货)运航线、省内环飞客运航线,助力昆明国际航空枢纽打造,不断提高云南航空运输市场竞争力。

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1月后开通的相关航线。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是获得中国民航局批准,拥有国际(含地区)或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的国内外公共运输航空公司,以及获得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国内通用航空公司。

四条 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按季度预拨、按合同年度结算,当年未执行完毕的结转资金,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6〕17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编报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报省财政厅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新开、加密和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航线,新开、加密省内环飞定期航线和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和地区航班中转奖励的项目评审及必要的市场调查、宣传营销、咨询服务、中介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开支,严格控制在省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总额的1%以内。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六条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开、加密及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以及客改货/客装货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的政策性补贴。

(二)新开、加密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的政策性补贴。

(三)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和地区航班中转的政策性奖励。

第三章 补贴方式

第七条 区分航线类型,补贴资金分级承担。

(一)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的补贴资金,省级承担50%,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50%。

(二)加密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港澳台地区定期客运航线的补贴资金,由省级承担。

(三)加密国际和地区定期货运航线的补贴资金,由省级承担。

(四)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运航线的补贴资金,由省级承担。

(五)客改货/客装货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的补贴资金,由省级承担。

(六)新开、加密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的补贴资金,省级承担50%,起降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各承担25%。

(七)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和地区航班中转奖励资金,由省级承担。

第四章 补贴期限

第八条 区分航线类型,采取不同补贴扶持周期。

(一)省内始发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新开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连续运营1年以上,客运航线平均每周不少于3班(含3班),货运航线按照不同业务载量平均每周分别不少于3班、2班和1班,按3年给予扶持补贴。其中,第1年为培育期、第2年为巩固期、第3年为发展期。不发生亏损的,不给予补贴。发生亏损的,第2个运营年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80%;第3个运营年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60%。年度实际执行航班量不低于年度计划航班量的85%。受疫情影响停航的培育期内航线,相应延长培育期,补贴标准不变。航线运营亏损情况以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航空公司航线经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

(二)加密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港澳台地区定期客运航线,加密国际和地区定期货运航线,国际和地区客改货/客装货航线,加密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和地区航班中转奖励资金,均按年度给予补贴。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运航线

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亚洲航线方面,航距在2000公里(含2000公里)以内的,窄体机型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2.5万元/飞行小时,宽体机型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4.5万元/飞行小时;航距在2000公里以上的,窄体机型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2万元/飞行小时,宽体机型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4万元/飞行小时。洲际航线方面,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4.5万元/飞行小时。

十条 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货运航线

承运机型最大业务载量在30吨以下,平均每周不少于3班(含3班),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1.5万元/飞行小时;30吨以上(含30吨)至50吨以下,平均每周不少于3班(含3班),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2万元/飞行小时;50吨以上(含50吨)至100吨以下,平均每周不少于2班(含2班),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2.5万元/飞行小时;100吨以上(含100吨)的,平均每周不少于1班(含1班),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4万元/飞行小时。

第十一条 加密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港澳台地区定期客运航线

加密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国家首都的定期客运航线,每个往返航班补贴3—4万元;加密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国家重点旅游和重要港口等城市的定期客运航线,每个往返航班补贴2—3万元;加密港澳台地区的定期客运航线,每个往返航班补贴2万元。

已经开通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港澳台地区定期客运航线的航空公司,以2019年度执行航班量为参照,之后以上一年度执行航班量作为基数,对增量航班给予补贴;对新进入的航空公司,第1年按照执行航班量给予加密补贴,之后以上一年度执行航班量作为基数,对增量航班给予补贴。同一航空公司在不减少上一年度云南始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总量的前提下,对年度增量航班给予补贴。扶持期满后续飞的航线,原承运航空公司航班达到每天1班及以上的,新进入的航空公司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原承运航空公司的年度增量航班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原承运航空公司低于每天1班的,新进入的航空公司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原承运航空公司的年度增量航班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扶持期内的航线,承运航空公司执行航班量每年持续增加的,不再对其他新进入的航空公司给予补贴;若原承运航空公司第2或第3运营年度相比上一年度航班量没有增加的,将对其他新进入的航空公司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加密国际和地区定期货运航线

按照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货运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对已经开通国际和地区货运定期航线的航空公司,以上一年度执飞航班量为基数,对增量航班给予补贴;对新进入的航空公司,自运营航线第1年起给予补贴,之后以上一年度执行航班量为基数,对增量航班给予补贴。同一航空公司在本年度从省内始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总量大于2020年度的前提下,对已开通的航线航班给予加密补贴。扶持期满后续飞的航线,原承运航空公司达到每周5班及以上的,新进入的航空公司按加密补贴标准的50%执行;原承运航空公司低于每周5班的,新进入的航空公司按加密补贴标准的100%执行。扶持期内的航线,承运航空公司执飞航班量每年持续增加的,不再对其他新进入的航空公司给予加密补贴;若承运航空公司第2或第3运营年度相比上一年度航班量没有增加的,将对其他新进入的航空公司按照加密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运航线

享受过扶持补贴且3年期满的航线,按照加密客运航线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未享受扶持政策的航线,按照加密客运航线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

疫情缓解后3年内,同一航空公司本年度恢复从省内始发国际和地区航班总量分别超过2019年度航线航班总量的30%、50%、70%后,对单条航线恢复航班量超过2019年航班量60%以上的部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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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客改货/客装货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

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航线,按照不超过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运航线第1年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他航线按照不超过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运航线第1年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年度航班量执行不得少于24班(含24班)。单个航空公司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新开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

新开省内公共运输环飞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以2019年省内各支线机场年旅客吞吐量为基准,年旅客吞吐量100万及以上支线机场之间的航线,每个单边航班补贴2万元;年旅客吞吐量100万及以上与年旅客吞吐量100万以下支线机场之间的航线,每个单边航班补贴2.5万元;年旅客吞吐量100万以下支线机场之间的航线,每个单边航班补贴3万元。涉及高高原机场的,每个单边航班按上述补贴标准上浮20%执行。

新开省内通用航空运输环飞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固定翼飞机。座位数9座及以下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0.5万元;座位数10—19座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0.7万元;座位数20—29座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0.9万元。

直升机。座位数9座及以下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0.3万元;座位数10—19座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0.5万元;座位数20—29座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0.7万元;座位数30座及以上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0.9万元。

涉及高高原机场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按上述补贴标准上浮20%执行。

第十六条 加密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

按照新开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已经开通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的航空公司,以上一年度执飞航班量为基数,对增量航班给予补贴;对新进入的航空公司,自运营航线第1年起给予补贴,之后以上一年度执行航班量为基数,对增量航班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和地区航班中转奖励

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年度中转旅客人次超过本航空公司2019年中转旅客1万人次及以上和2020年后新进入的航空公司年度中转旅客人次超过1万人次及以上的,按照5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航空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开展国内至国际通程联运、行李直挂业务的航空公司,每新增1个开展相应业务境外机场的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包机航线原则上不给予补贴;省人民政府确定需特殊开辟的,按照新开国际和地区客(货)运航线对应补贴标准,下浮20%—30%给予补贴。

第六章 补贴申请及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航空公司提出新开、加密、客改货/客装货航线航班申请和实施方案,分别报省交通运输厅和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航线开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航空运输市场分析、开航计划(机型、班次、开航时间和开航前工作安排计划等)、财务分析、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等内容;恢复国际和地区航线、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和地区航班中转奖励不需报送申请,次年1季度根据上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直接申报资金。

第二十条 根据航空公司提出的航线开辟计划和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厅会同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云南机场集团)和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一线一定”原则进行审查,商定具体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不突破本办法补贴标准上限10%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执行;突破本办法补贴标准上限10%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新开航线批准且正式开航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和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与航空公司签订航空运输合作协议;加密、客改货/客装货航班批准后不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 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拨付

原则上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采取按季度拨付已执行航班、按合同年度结算的方式拨付;客改货/客装货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符合要求可按季度申报补贴资金;加密、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以及中转奖励资金,按自然年度拨付;新开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按合同年度结算,加密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按自然年度拨付。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申报核拨上季度或上一个年度的补贴资金,航空公司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拨付。逾期未申报的自动转入下一个季度申报核拨补贴程序。

第二十二条 航空公司申请新开航线补贴资金拨付时,需向省交通运输厅、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申请拨付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航班实际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申请拨付补贴金额等。

(二)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云南机场集团)出具新开航线运营期内往返航班实际执行数量的证明,包括承运航空公司、航班号、时刻、往返航班实际执行总量等。

(三)运营年度满后还需提供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航空公司航线经营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航空公司申请加密、恢复、客改货/客装货航线补贴资金拨付时,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请拨付加密、恢复、客改货/客装货航线补贴资金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航班实际执行情况、与参照年对比情况、申请拨付补贴金额等。

(二)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云南机场集团)出具加密、恢复、客改货/客装货航线运营年度内往返航班实际执行数量,以及加密、恢复航线与参照年对比情况的证明,包括承运航空公司、航班号、时刻、往返航班实际执行总数同比增加量等。

第二十四条 航空公司申请国际通程联运境外站点、提高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旅客中转奖励资金拨付,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请拨付国际通程联运境外机场、提高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旅客中转奖励资金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通程联运境外机场情况,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旅客中转数量情况、申请拨付补贴金额等。

(二)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云南机场集团)出具国际通程联运境外机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旅客中转人数以及与参照年对比情况的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在中国大陆开设银行账户的境外航空公司或货运航线承运人,申请航线培育补贴资金时,必须授权公司驻华相关机构或国内相关企业代办航线补贴资金有关事宜,除以上明确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尚需提交航线补贴资金办理授权委托书,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拨付。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 建立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交通运输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编制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在政策执行期满后应进行航线培育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研究是否延长培育周期和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航空公司申请补贴的适用条件、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航线航班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聘请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协助检查。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云南机场集团)负责对航空公司航班执行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承担新开加密航线航班任务的航空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合作协议,采取取消享受补贴资金资格、停拨补贴资金、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等措施;3年内不得享受云南省各项航线培育政策。

(一)不积极推进开航前各项准备工作导致未能按计划开航;

(二)航线开通后不全面履行航空运输合作协议;

(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四)新开航线扶持期及扶持期满后3年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停止航线运营;

(五)损害民航运输市场和省内环飞航线培育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内环飞航线培育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0〕2号)同时废止。有关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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