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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省财政直管县)司法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一、法律援助补贴来源及构成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含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下同)按照规定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的费用,包括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及其他费用(司法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
1.办案补贴
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办理民事、行政、刑事、劳动仲裁等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补贴。补贴标准按件计算,同一案件处于不同诉讼阶段的,每一阶段按一件计算。
2.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
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补贴标准按件计算。
3.法律咨询补贴
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及其他场所为来访来电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参与法治宣传、社区讲座等法律援助服务的工作补贴。补贴标准按日计算。
4.其他费用
是指司法鉴定人、公证员办理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事项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办案需要为聋哑人、外国人等特殊人员聘请翻译所需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三)法律援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捐款。
二、法律援助补贴领取范围
(四)法律援助补贴的领取范围仅限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具有公职身份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本单位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报销;通信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支出由各单位实报实销,可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三、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六)本办法所指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包括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由省级按照不同类别案件统一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补贴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详见附表。各州、市(县)可结合当地财力状况、案件情况和收入水平参照本标准确定本级执行标准,财力困难地区不得按标准上限确定本地执行标准,各地执行标准将作为确定财政困难程度的考量因素。
(七)办案补贴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包括本州市、县以及跨州市、县办理600—1500元/件,跨省区办案4500元以内/件。
(2)审查起诉阶段。包括本州市、县以及跨州市、县办理700—2000元/件,跨省区办案4500元以内/件。
(3)审判阶段。包括本州市、县以及跨州市、县办理1000—3000元/件,跨省区办案4500元以内/件。
(4)死刑复核案件4500元以内/件。
(5)二审死刑、无期徒刑案件1200—5000元/件。
2.民事、行政案件
(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本州市、县以及跨州市、县办理1200—3500元/件,跨省区办案4500元以内/件。
(2)劳动仲裁案件1200—1800元/件。
(3)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劳动仲裁案件除外)200—500元/件。
3.集体诉讼案件
3人以上的为集体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增加一名受援人,补贴金额增加2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重大疑难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报经同级司法局批准后自行确定,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重大疑难案件标准支付补贴。
(八)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
值班律师办理法律帮助案件补贴200—400元/件。
(九)法律咨询补贴
值班律师或其他承办人员提供法律咨询补贴,按200—300元/天·人执行。
同一名值班律师当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所领取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和法律咨询补贴不得叠加领取。
(十)其他费用
1.法律援助事项中发生的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补贴500—1000元。
2.法律援助受援人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特殊人员,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案件,补贴翻译费500—1000元/件。
(十一)终止法律援助办案费用支付标准
1.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过程中,不是承办人员主观原因导致承办事项终止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补贴。
2.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1)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自行终止办理的;
(2)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及承办人个人原因导致案件被重新指派的;
(4)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5)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两次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
(6)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十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上述标准规定,结合办理法律援助项目类别、难易程度等研究制定细化标准,并建立严格的支付标准审核流程和责任监督机制,细化补贴兑现的具体办法。
(十三)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监督管理
(十四)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各地法律援助事业主管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适时评估,制定社会捐款的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捐款的管理,督促政策有效落实。
(十五)探索建立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制定的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建立严密的法律援助补贴与案件质量评查挂钩绩效考核机制,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十六)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7日起实施,原《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通知》(云财行〔2007〕356号)、《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13〕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及值班律师补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