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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贯彻落实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任务清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贯彻落实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任务清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贯彻落实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

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任务清单。

一、财税政策

(一)加强宣传和落实针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加强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应享尽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企业,及时办理退税。落实符合国发〔2020〕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或重大项目进口产品关税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针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办理流程。简化办税流程,取消审批和备案,采取由企业“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涉及集成电路、软件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三)落实集成电路领域产教融合优惠政策。根据云南省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名单,及时通过金税三期系统配置“白名单”,确保集成电路领域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和方式对集成电路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进行精准辅导。(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四)加强办税环境建设。持续推进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优化和升级,完善信息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提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便利性。(省税务局负责)

(五)加强优惠政策落实跟踪反馈。持续跟踪和监控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应,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备查资料符合性复核工作。对企业提供的备查资料进行核查,对集成电路或软件产品开发或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及社保缴费证明等关键环节进行核查补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投融资政策

(七)加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服务和指导。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强化风险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要加强沟通衔接,通过项目落地转化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在客户准入、信贷授信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丰富信贷产品体系,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金融等方式向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创新保险服务手段,鼓励辖内保险公司积极向总公司争取引入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上市融资,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结合实施《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上市,对有关企业申请辅导验收的,予以优先验收。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采取中长期债券等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到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权托管。鼓励辖内证券机构、银行业机构等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债融资提供服务。健全公司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稳妥防范化解债券风险,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技术研发和应用瓶颈,利用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支持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十一)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关键装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推动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及其他新型研发机构,完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十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管理等国家标准。鼓励具备能力的团体或企业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采取事前登记备案、事后核实兑付、企业随时申请、机构集中兑付的方式,鼓励科技型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进出口政策

(十四)落实临时进口便利政策。在国家明确的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暂时进境货物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昆明海关负责)

(十五)提供出口金融支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扶持和培育信息技术企业,鼓励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人才政策

(十七)推进学科专业建设。试点自主设置集成电路二级学科。调整软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高校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调整软件类专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选择专业教学团队建设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省级实验中心。支持开设集成电路或软件专业的高校与省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建设实习实训基地。(省教育厅负责)

(十八)加大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培养引进力度。结合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及省创新团队选拔培养、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等,加快培养和引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对入选人才给予经费及有关配套政策支持。根据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有关企业需求邀请有关领域高层次人才开展柔性引才智力服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避免恶性竞争。(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知识产权政策

(十九)鼓励知识产权活动。鼓励企业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有关支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有关知识产权服务。(省版权局负责)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协助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工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十一)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政策措施,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落实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度规范。加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营造使用正版软件良好环境。(省版权局负责)

七、市场应用政策

(二十二)推动集聚创新发展。落实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政策,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向产业园区集聚。鼓励省内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企业加强与国内龙头企业合作,实现材料器件一体化发展,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力。(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发展服务外包。鼓励各地各部门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落实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研发应用机构,成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家保密局、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公平竞争。依法查处行政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案件线索排查,畅通举报渠道,强化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指导,加大有关案件查办力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国际合作政策

(二十六)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支持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非涉密项目对外开放。鼓励国际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云南建立研发中心,对新设或增资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或奖励扶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鼓励省内企业在境外共建研发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联合实验室,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科技成果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和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基地等开放创新平台。(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工作要求

(二十八)提高思想认识。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或项目落地的支持,统筹用好政府资金、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强化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的投资牵引作用。

(二十九)强化主体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汇报衔接,加强对基层部门推广工作的支持指导,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三十)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发挥部门协调作用,加强调查研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实施层面的统筹协调,全面对标国家和云南省提出的具体工作目标,积极推进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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