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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1〕6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对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明确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为深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实施要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目录主要对交通运输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各地可结合本地立法情况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程序实施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对不按照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五、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交通运输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六、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指导目录由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实施,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_2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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