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县(市、区)统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省统计局各专业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省统计局制定了《云南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统计局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统计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适应新时代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要求,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规范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为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统计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结合云南省企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企业的意识,积极推进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着力提高企业统计工作能力和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为构建云南现代化统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和视同企业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工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服务业(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等行业门类的企业法人单位和视同企业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
第四条 企业统计的基本任务:
(一)企业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统计工作,完成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企业负责加强本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构建统计工作条件和环境,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工作制度,规范开展企业统计工作。
第五条 加快推进企业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建立企业统计信用记录和评价制度,企业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共同营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统计组织实施
第六条 加强企业统计工作队伍建设。企业应明确统计负责人,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统计业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为履行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政府统计机构,不因企业内部机构或人员变动而影响正常的统计业务工作。
国家统计联网直报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鼓励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 推动企业统计工作能力建设。企业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准确理解统计报表指标含义,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高质量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企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为企业自主开展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提供统计师资和专业技术支持。特别是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企业的统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统计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提高企业统计工作信息化和统计科技手段现代化水平。企业应当及时配置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畅通的网络环境,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
第三章 统计报表制度
第九条 企业依法执行下列统计报表制度:
(一)政府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和普查报表制度。
各类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单位统计、工业统计、能源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科技统计等。
普查报表制度主要包括: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
(二)政府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
企业依法执行政府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标准、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渠道。
第十条 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企业有权拒绝填报;对未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有效证件的统计调查人员,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企业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审核报送制度。企业按照统计制度采集、审核、汇总、签署后,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后的统计报表数据和统计资料方能报出。企业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签名需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签。审核、签署人员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十二条 按照“数出有源、数出有据”的原则,企业应当设置满足企业管理和统计报表数据采集需要的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主要包括:
(一)各类物质产品生产型企业的各种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消耗、价格等情况;能源、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出入库等情况;
(二)商贸流通企业的商品的品名、进销金额、进销数量、库存、能源消耗等情况;
(三)运输企业的旅客运量、货物运量、吞吐量、能源消耗等情况;
(四)其他各类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的数量、价格、收支、能源消耗等情况;
(五)企业人员、工资福利、资产负债、收支、利润、研发经费等情况;
(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七)企业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原始记录有效要素包括:凭证齐全、计量正确、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填报及时。原始记录需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定期整理、汇总成册。纸介质登记的需字迹工整、清晰,磁介质、光存储介质登记的需做好保存和备份。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设置统计台账,及时全面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综合管理情况,满足统计报表数据采集和上报的需要。
统计台账主要包括:各专业台账、进度台账、综合台账、历史台账等。
第十五条 按照“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的原则,企业统计台账的记载应与统计原始记录数据一致,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本着结合企业实际、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高效管用的原则,设计制定分专业分企业规模的统计台账模板供企业参考使用。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综合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统计数据和统计成果。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及企业行政记录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实施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制度。企业统计资料中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及企业的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也应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等企业统计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域或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云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