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现将《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办规字〔2013〕164号)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林改产〔2019〕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依托森林和草原资源,以林草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能带动农户就业增收,在经营规模、市场竞争、企业效益和诚实守信等方面处于省内行业前列,发挥行业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经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正、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是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单位,具体工作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承担林草产业职责的处室负责。
二、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覆盖林业和草原全行业,主要分十一类:木竹草种植与培育类;林下种植(养殖)类;林草种苗、花卉类;木竹(藤)草加工类;林产化工类;竹(木)制浆造纸类;野生植物利用类;森林、草原食品加工类;林草生物产业类; 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类;林草产品流通、林草产业服务类。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云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的涉林草企业;
(二)林草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三)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林草产品专业市场、电商流通企业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且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销衔接良好,产品年产销率90%以上;
(五)有效带动农户脱贫致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户以上;
(六)有较强的林草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
(七)企业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八)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财务指标优良,没有债务纠纷;
(九)遵纪守法,在各项生产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记录;依法纳税,无涉税违法行为;诚信经营,不拖欠工资,不拖欠林地、草原租金或农户红利;
(十)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州、市级林草产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向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印发申报通知,并通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州、市林草主管部门通知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报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申报材料后以正式文件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附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
2. 企业营业执照;
3. 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4.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村委会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材料;
6. 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国家森林生态标志;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等产品认定(认证)证明材料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奖牌等。
三、认定
第九条 初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州、市林草部门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条 核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视情况可抽取部分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评选。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后,邀请专家对推荐申报企业开展评选。
第十二条 审定。评选情况报经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审定。
第十三条 公示。对审定的企业,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布。对于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企业,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授予“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省级龙头企业享有如下优惠政策:
(一)具有推荐为国家级林草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
(二)推荐参加省内外重大林草产业博览会和专题招商引资推介会,减免场地费等;
(三)在林草项目申报、贷款贴息、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对符合《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
(五)其他有关林草产业优惠政策和咨询服务。
四、监测
第十六条 年度信息报告。省级龙头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经州、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
第十七条 监测评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每3年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一次。省级龙头企业如实填写上报监测有关材料后,经州、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核实汇总上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八条 通过信息报告、推荐认定、监测评价等,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撤销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弄虚作假,骗取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
(二)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企业在市场监管、税务、劳动人事、合同管理等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企业或其法人代表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及生态环境事故的;
(七)企业不按规定提供运行监测材料,或拒绝参加运行监测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称号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州、市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2010年3月云南省林业厅公布的《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