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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28号)的精神,规范云南省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和实施成效,切实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体系项目,是指由省财政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开展的知识产权代理类、法律类、信息类、运营类、咨询类、培训类等类型服务项目。
第三条 现代服务体系项目包括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众创空间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
(一)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围绕云南省重点产业、行业,或者区域品牌等,推动产业关联度高的三个以上的市场主体,组建基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与战略运用的知识产权战略联盟,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以专利池构建、专利布局、专利协同运用、地理标志运用、区域品牌打造等为重点的服务。
(二)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从全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遴选出一批基础扎实、创新性强、辐射范围广的品牌机构,进行支持培育,形成示范带动作用,以促进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以企事业单位或专业机构为载体,为知识产权供需双方提供以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质押、股权投资等为核心的服务。
(四)众创空间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以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载体,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以知识产权获取、托管、质押、许可、转让等为重点的服务。
第四条 项目遵循政策引导、激励创造,严格保护、促进运用,因项施策、持续推进的原则。坚持过程管理、动态管理、要素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经费预算,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和线索,开展实地调研、分析,择优组织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从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分析评议、质押融资、技术转让和许可、维权、代理、托管、信息咨询和检索等相关业务服务能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基础条件好、成长较快、资信良好、成功案例多,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五)服务信誉良好,连续3年无惩戒和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请其它类别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云南省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运行情况良好;
(二)具有组织完成项目的人才、设施和其他支撑条件或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积极性和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申请表;
(二)品牌机构培育实施方案;
(三)企事业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
(五)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业绩材料及保障措施;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其它类别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与项目实施基础和支撑条件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领导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并选取部分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提出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审定。
第十二条 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实施进度、实施期限、验收方式,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三条 被确定为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单位,培育期为一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支持;其它类别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工作进度,适时跟踪检查指导。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确因不可抗力需要变更,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支出范围应与合同书相一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超范围列支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奖金发放、旅游接待、工会活动等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的;
(二)挪用项目经费,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四)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终止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终止通知,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部分拨付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到期后30天内编制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并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不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确需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30天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实施内容开展情况;
(二)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组成员履职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执行总体质量和成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颁发验收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未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改变项目合同书内容和考核指标;
(四)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且事先没有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者部分拨付经费。省市场监管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的申报项目。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用审查,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验收等活动期间不得私自与项目申请方、项目合作方等关系人接触,不得接受申请方宴请、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如有违反,将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财政经费,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