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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
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1〕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水利部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强化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坚持建管并重,提升运行管护能力,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常态化,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水利部工作要求,在2022年底前完成以下任务:

1. 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的2841座水库安全鉴定任务;

2. 按轻重缓急,优先对病险程度较高、防洪任务较重的水库,抓紧实施除险加固;

3. 完成以往已实施除险加固的400座小型水库遗留问题处理;

4. 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对分散管理的5907座小型水库,采取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明确管护责任。

在2025年底前完成以下任务:

1. 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2. 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做到早发现、早除险;

3. 在完善大中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的基础上,加快6664座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和3330座小型水库安全监测设施的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4. 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推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三)执行分类支持政策。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实施方案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处理好存量项目与增量项目的关系,切实把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在大中型水库方面,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并在5年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外,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对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水库进一步查清病险原因,督促落实有关责任,如有违规问题要严肃问责。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省、州市、县3级分担比例,并督促足额落实本级预算内投资。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原因发生病险的水库除险加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

在小型水库方面,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财政厅统筹协调省、州市、县3级分担比例,并督促足额落实建设资金。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州市、县两级承担。鼓励摆脱贫困的县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重点,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各类水库安全鉴定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市、县两级自筹解决。(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科学合理优化安全鉴定程序,保证鉴定成果质量。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科学编制“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按照计划抓紧组织实施。水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原管理单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州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避免除险加固后再发生病险。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尽快投入运行。合理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报废,建立退出机制,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经过充分论证后进行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问题。(省水利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水库运行管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并加强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逐库制定落实病险水库控制运用措施,确保度汛安全。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巡查管护人员补助等标准,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逐库修订完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强化预报、预警、预案、预演,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防汛物资,推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积极创新管护机制,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2021年底前完成30%以上工作任务,2022年全面推开。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财政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发挥其撬动作用。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建设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加强水库水文及安全监测资料整编、分析、运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除险加固后投入运行的水库,要将雨水情测报数据接入省级水文报汛系统。做好水库管理信息收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实现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信息动态管理。积极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省水利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责任

(七)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总责,对有关项目建设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纳入“十四五”兴水润滇工程规划和有关计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强化监督考核。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州市、县两级补助比例,落实投资责任,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纳入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市场化机制,带动地方投资和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投资。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承担部分管护费用。(各级政府负责)

(八)挖掘工程自身潜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水价标准和收费制度,建立合理回报机制,扩大股权和债权融资规模,以市场化改革加快推动水利工程建设,有条件的水库工程,率先通过自身收益解决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支出,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各级水投公司及有条件的市场主体,要在全面明晰水利工程产权基础上,因地制宜组建责权利相一致、投融资相结合、建管营一体化的法人实体,盘活水利资产,拓宽筹资渠道,有效破解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单纯依靠政府投资的难题。(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强化部门监督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全省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对水电站等水库的指导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除险加固计划内的大中型病险水库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本级预算资金。财政部门要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雨情测报及安全监测设施建设资金,并对维修养护给予补助。(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作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持续开展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有关工作的专项检查、暗访督查和质量巡检,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各级水利部门牵头负责)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工作落地见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省水利厅要加强跟踪督促,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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