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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2月21日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云南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省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各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试行)》,结合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各科技信用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项目推荐部门、项目专业管理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技信用评级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各科技信用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开展相应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 科技信用评级管理主要包括对各科技信用责任主体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信用评价评级和激励惩戒工作:
(一)立项管理。对遵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资金管理。对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自筹资金筹集、财务情况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日常跟踪管理、中期评估、随机抽查、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总结、考核指标完成、资金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他。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二章 信用记录
第五条 信用记录包括对科技信用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及不良信用行为。
第六条 基本信息指科技信用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及项目相关信息,包括参与实施、管理和服务的省科技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识别和实施期限等。
第七条 良好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守信行为。指科技信用责任主体从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全过程遵守相关规定,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如期较好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显著成效。指科技信用责任主体通过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成果奖励,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八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科技信用责任主体主观故意违反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科研诚信要求,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法违纪,以及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等级及评价标准
第九条 科技信用评定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分别用AA、A、B、C表示。信用优秀(AA级)和信用良好(A级)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B级)和严重失信(C级)为不良信用。
第十条 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通过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成果奖励,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评定为信用优秀(AA级)。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信用评定为信用良好(A级):
1.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2.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3.按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要求通过验收。
4.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
5.项目抽查、评估、绩效考评结果良好,检查科研经费使用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已列入科研一般失信行为记录观察名单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B级):
1.年度承担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超过三个(含三个),或年度承担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在当年应验收项目数中占比超过50%的。延期项目验收时限以批复同意的项目完成日期为准。
2.存在缓拨项目经费等现象、督促追回经费不力。
3.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报告或督促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4.未按要求完成或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
5.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已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C级):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项目资格。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未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4.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为项目负责人的,科技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一)项目负责人具有通过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成果奖励,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评定为信用优秀(AA级)。
(二)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信用评定为信用良好(A级):
1.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2.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3.按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要求通过验收。
4.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
5.项目抽查、评估、绩效考评结果良好,检查科研经费使用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已列入科研一般失信行为记录观察名单的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B级):
1.不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2.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
3.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或擅自调整考核指标等。
4.项目执行期满三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项目执行未按期完成,不按规定时限提出延期申请。
5.项目终止后不按要求和时限退还财政科技经费。
6.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违规使用财政科技经费。
7.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已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的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C级):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项目资格。
2.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实施项目;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项目经费使用违规并造成重大损失;科研论文、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学术造假。
4.套取、转移、挪用、贪污项目经费等,谋取私利。
5.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6.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为咨询评审专家的,科技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一)咨询评审专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信用评定为信用优秀(AA级):
1.在项目评审、咨询、抽查、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连续三年严格履行承诺义务,遵章守纪,客观公正,认真负责。
2.能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二)咨询评审专家在评审、咨询、抽查、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认真履行和完成承诺义务,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不良行为发生的,信用评定为信用良好(A级)。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已列入科研一般失信行为记录观察名单的省科技计划咨询评审专家,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B级):
1.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结论。
2.未遵循回避原则。
3.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已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的省科技计划咨询评审专家,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C级):
1.弄虚作假,不如实评价或提供咨询意见。
2.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等信息。
4.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为项目推荐部门的,科技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一)项目推荐部门连续三年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信用评定为信用优秀(AA级):
1.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等。
2.年度推荐项目承担单位无到期未验收项目、暂缓暂停项目及强制中止项目。
3.协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抽查、评估或审计等,协调项目的实施。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5.按要求协调实施项目统计调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
6.管理项目取得显著成效或获得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成果奖励,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等。
(二)项目推荐部门无不良信用行为发生的,信用评定为信用良好(A级)。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已列入科研一般失信行为记录观察名单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荐部门,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B级):
1.年度推荐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超过三个(含三个),或年度推荐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在当年应验收项目数中占比超过50%的。延期项目验收时限以批复同意的项目完成日期为准。
2.存在缓拨项目经费等现象,督促追回经费不力。
3.督促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不力。
4.督促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不力。
5.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已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荐部门,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C级):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项目资格。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4.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等情形。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为科技服务机构的,科技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一)科技服务机构无不良信用行为发生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信用评定为信用优秀(AA级):
1.在科技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认真遵守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及管理和服务协议(承诺)。
2.能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3.在科技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科技服务机构无不良信用行为发生的,信用评定为信用良好(A级)。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列入科研一般失信行为记录观察名单的省科技计划科技服务机构,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B级):
1.未遵守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及管理和服务协议(承诺),造成不良影响。
2.未遵循回避原则。
3.发现项目存在问题未如实和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4.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已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的省科技计划科技服务机构,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C级):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资格。
2.利用管理和服务职能,设租寻租,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委托合同或协议等约定,不按制度或违反制度规定履职;工作严重失职,所管理和服务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相关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规,造成严重问题和恶劣影响。
4.违反合同或协议等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5.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
6.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等信息。
7.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管理和评级结果使用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对省科技计划责任主体开展科技信用评价评级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级为信用优秀(AA级)的科技信用责任主体,省科技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支持其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实施、管理和服务;对信用评级为信用良好(A级)的科技信用责任主体,省科技厅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实施、管理和服务;对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B级)和严重失信(C级)的科技信用责任主体,省科技厅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约束和惩戒。
第十七条 科技信用评级结果应纳入省科技厅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和云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科技信用责任主体应配合省科技厅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科技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述。科技信用评级信息按照规定和程序向相关责任主体通报或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科技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按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