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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一)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
(二)背景: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2月发布的《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9〕23号)执行期已满。
二、《目录》解读
(一)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只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各州(市)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二)2020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9〕44号)、财政部财办库〔2016〕425号文件等规定,对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等提出相关要求。
(四)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五)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等的要求执行。
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七)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可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