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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滇中引水工程
二期工程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云政函〔2020〕17号

昆明市、玉溪市、丽江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人民政府:

为确保滇中引水工程二期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滇中引水工程二期工程规划征地范围涉及的昆明市呈贡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玉溪市红塔区、江川区、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峨山县,丽江市永胜县,楚雄州楚雄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红河州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建水县、石屏县,大理州大理市、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鹤庆县、巍山县,共6个州、市35个县、市、区140个乡镇(街道)等征地红线范围内(具体征地范围以设计单位现场勘查打桩定界为准),除滇中引水工程二期工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行业规划,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林木和植树造林,不得新葬、迁入坟地和建纪念碑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搬迁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婚嫁和大中专院校毕业未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及刑满释放回原籍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自行迁入的,一律不得享受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政策。

三、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应当与工程所在地政府按照审定的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细则,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实物指标的真实、全面、准确,确保移民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建设征地区涉及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移民政策法规宣传解释,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工程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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