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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机制
(一)制定家政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定全省家政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项目进入家政服务业地方标准,不断延伸家政服务产业链,开展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有关领域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支持企业自行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鼓励制定和采用团体标准。推进家政企业优质服务承诺、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运行服务机制。规范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行为,鼓励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支持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省商务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家政企业与从业人员、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劳务合同,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清单和服务要求。全面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省商务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五)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制定符合家政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及标准,规范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妇联、省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化培训体系
(六)支持院校增设家政服务有关专业。到2020年底前,全省至少有1所本科院校和13所以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家政服务有关专业或设立家政学院,扩大招生规模。支持开设家政服务专业的院校开展1+X证书试点工作。(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省培育5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州、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5个以上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推动一批家政企业与有关院校组建家政服务职业教育集团。(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家政培训。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中列支。对家政企业在职职工,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建立全省家政服务培训专家库,制定家政服务业技能培训教材。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2020年底前,确保全省累计培训超过15万人次。(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牵头;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团省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家政服务业市场培育
(十一)培育家政服务新业态。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推动计时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现单一从业人员为多个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和服务品牌。利用沪滇、粤滇等合作平台,引进龙头企业、高端人才、技术标准和战略投资者。发挥“巾帼家政”等品牌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各地以龙头企业为重点,规划布局家政服务产业园,创建服务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妇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大力促进家政服务进社区。支持家政企业、社会组织在社区建立家政服务机构,创办社区家政服务示范点,推动形成连锁化、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等经营模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家政服务。鼓励家政从业人员在社区备案,将从业人员数据纳入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区域内家政服务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家政服务站点。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家政服务站点建设,引导房地产项目新建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家政服务站点,鼓励在已建成住宅小区采取社区配给、租赁等方式设立家政服务站点。鼓励家政企业与物业管理融合发展家政服务。家政服务站点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家政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全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量归集全省家政企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探索在线建立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对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依法通过“信用中国(云南)”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行业监督监管机制。加强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推动出台云南省家政服务业管理条例,探索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开展家政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惩处力度。(省商务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开展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等级评定。按照家政服务业等级评定有关标准,对家政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等级评定,公开等级评定信息,引导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服务质量、服务等级与服务薪酬挂钩。(省商务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推动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就业持证制度,对合格上岗人员统一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推动家政企业持证派单,从业人员亮证入门。(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推动家政企业依法设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覆盖家政企业和服务人员,依法维护家政服务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畅通“12315”平台等消费者诉求、纠纷处理渠道。(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家政服务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照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家政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各地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省商务厅、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积极推动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公租房房源充足的地区,尽量配租公租房。公租房房源不足的地区,鼓励家政从业人员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五一劳动奖章、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国家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为获奖人员加大宣传力度。(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健全体检服务体系,提升家政服务人员健康水平。制定和落实有关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体检服务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优化创业环境。对自主创业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创业扶持。支持家政企业申报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基地,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时可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外,对设立家政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供需对接机制,扩大有效供给。每年组织50家左右的品牌家政企业(单位)深入人力资源输出丰富的县、市、区和贫困地区举办“家政服务行业就业专场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和宣讲会。家政服务人员输出地区负责摸清本地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向,为家政企业招聘提供支持。完善云南娘家人服务站、云嫂入沪等对接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妇联、省总工会、团省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制定员工制家政企业制度规范,发展一批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要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灵活确定服务人员工时,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保障能力
(二十九)加强财政税收支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和资金,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全省家政服务业发展。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依托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家政企业给予相应扶持。落实国家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及财政部等6部委印发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有关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降低企业要素成本。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强统计调查。省统计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做好规模以上家政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由省商务厅发挥部门管理优势,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规模以下家政服务业监测。(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的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家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大宣传力度,构建全社会协同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