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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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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6号),从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出地方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云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划分省级与各地权责、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的基本原则,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全力服务保障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大局。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参照国家改革方案的框架和体例,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3个部分,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等8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科技研发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各地(州、市、县、区,下同)共同财政事权。其中: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八大重点产业、世界一流“三张牌”和数字云南等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研究等,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地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开发等,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基地,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地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省或各地财政事权。其中:省级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两类人才和高层次科技人才特殊生活补助,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地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计划,确认为各地财政事权,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财政支持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省级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施,各地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各地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技术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昆明)、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临沧)等,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培育,引导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补助,各地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基地、创新型县市区等建设,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地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与各地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委、省政府推动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入滇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地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与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等研究,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充分发挥省社会科学基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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