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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省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
现将《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考核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质量,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云南省退役军人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是指经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和基地书面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核准认定的负责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的定点承训院校、机构和基地。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教育培训资质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和就业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中,根据书面申请、申报条件和提供材料,择优确定、核准认定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
第四条 院校和机构应当符合准入手续全、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齐、教学质量高、管理制度严、社会信誉良、就业效果好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培训和孵化基地应当符合基础设施完善、辅助设施配套、服务功能齐全、服务队伍专业、服务机制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举措明显、入驻团队聚集、就业效果优良的申报条件。
第六条 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注册资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教学场地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固定资产及教学设施登记账簿、教师名册、管理人员名册、招生简章、培训计划、专业设置、教学资料、就业情况、回访跟踪、管理制度、收费批文和其他批文等资质材料,并承诺对提供材料和书面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采取联合调研、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择优确定的方式,核准认定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和优胜劣汰。重点支持办好一批适应市场需求和退役军人、用人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三满意的教育培训示范机构,着力打造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品牌。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围绕提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入学参训率、证书获取率、就业创业率,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引导、动员报名、资格审查、典型宣传和人数预测、经费测算、补助核拨、统计上报、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事宜。
第九条 定点承训机构应当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并在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前,将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的招生简章(含院校和机构介绍、专业设置、学制年限、招生人数、收费标准、报名要求、学历要求、助学办法、推荐就业方向、注意事项等)印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训机构和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参加”的原则,积极组织、宣传、引导、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参加教育培训。
第十条 定点承训机构已开设的技能性较强的专业都要面向退役军人开放,并积极创造条件新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成功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军人选择入学就读。
第十一条 定点承训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报到入学、学籍管理、教学实践、日常管理、考试考核、结业鉴定、证书颁发、就业服务、就业推荐和名册登记、人数统计、补助申请、数据填报、情况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加强教育培训质量的过程管理、结果考核和自检自查,主要检查组织领导、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实习设施、教学管理、教学计划、教学教案、学员档案、人员台账、考勤登记、培训内容、考核评比、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颁发、就业前景、就业去向和就业效果及收费批文等情况,每年定期向批准承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可参加或享受有关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在退出现役后的任一年度,可以选择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定点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自愿申请、自选专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生活补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时间原则上3个月至2年。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在接收报到的1个月内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个性化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开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对定点承训机构的考核评估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业务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考评组共同组织实施。每2年对承训机构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实行优胜劣汰。探索建立第三方考评监督机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具有丰富评估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以及具备一定公信力、公正性、权威性、专业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每2年对定点承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就业质量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重要内容进行1次考核评估,杜绝虚假宣传、欺诈承训和低层次培训。考核评估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与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相挂钩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定期评估制度,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看培训现场、考察教学设施、检查培训台账、邀请学员座谈、实地调研走访、就业跟踪调查、考核评估反馈等方式,围绕定点承训机构组织领导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德育工作和学员操行情况、安全保卫和教学秩序情况、有无重大不良事件情况,教学计划、教学方案、教学现场等教学安排、教学管理情况,校企合作协议机制建立情况,开学准备和入学报到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获取情况,学员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满意情况、学员满意情况,参训人数、培训时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重点考评。
第十六条 定点民办承训机构接受定期考核评估时,要相应提供注册资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固定资产及教学设施登记账簿、收费批文和其他批文、有关重要事项变更等材料。
第十七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健全、制度完备、保障有力、培训规范的组织保障体系。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职责,细化分工,组织精干师资力量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定点承训机构不得擅自调整教学计划、改变培训时间、减少培训内容、压缩培训课时。切实加强教学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培训规程,落实教学大纲,科学配置资源,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实效。对退役军人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十九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根据退役军人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培训意愿和就业意向等实际,科学合理设置专业,认真编制施训教材,精心制订教学计划,优化整合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因材施教,重点传授就业创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注重实际需求、心理调适、职业规划;要切实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职业技能,针对退役军人文化程度、接受能力不一的实际,采取由浅入深、先易后难、深入浅出、循序渐进的教学方式,积极改进和提升教学方法,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
第二十一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课要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切实做到退役军人学员学有所用、技有所长,增强就业创业竞争力。遵守教学规程,确保教学时间、实训时间落实。强化培训实践环节,退役军人学员参加教育培训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
第二十二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按规定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办理、发给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学员就业创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坚持“就业为本、技能为先”的原则,积极开展退役军人“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教育培训,实现需求、培训、就业的有机衔接和三位一体,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最大限度地帮助退役军人实现就业。
第二十四条 定点承训机构在入学时要与退役军人学员签订推荐就业协议,应为培训结业、毕业的退役军人提供至少一次自主择业机会,并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推荐退役军人在培训合格当年内实现就业,积极做好优先推荐就业和1年内回访跟踪服务,并将实现就业和回访跟踪情况报送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训退役军人就业(含自主创业)率达90%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对有创业要求、培训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退役军人,设置实用实训等环节,注重创业实用技能提升,结合产业发展、创业项目和本人需求,规范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实现自主成功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围绕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等重要内容,对定点承训机构压实目标责任,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谁促进创业”的要求,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及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供需洽谈、专场招聘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军人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服务平台,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促进退役军人充分就业创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在入学时与退役军人学员签订承诺书,加强退役军人学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与退役军人特点相适应、以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注重退役军人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增强退役军人学员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确保校园无不良事故发生。退役军人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要达到90%以上。超过3名正式党员的培训班,要在有关党组织指导下成立临时党支部,积极组织退役军人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九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为退役军人学员建立学籍档案,认真做好其入学、学习期间现实表现、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颁发、推荐就业等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每年将教育培训统计汇总情况报送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三十条 定点承训机构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承诺书的退役军人学员,要严肃教育和处理;须作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要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劝退或勒令退学的退役军人,不再享受免费培训。
第六章 培训保障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学员在校期间按定点承训机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享受与其他在校学员同等的奖学、助学、生活补助等待遇。定点承训机构应为退役军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保证其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教育培训政策、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拨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三十三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退役军人学员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开支。
第三十四条 定点承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教育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应由补助资金开支的费用转嫁向退役军人学员收取。
第三十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托承训机构和其他机构统一组织,要求退役军人参加的适应性培训等短期培训,按照“谁组织谁培训谁付费”的原则,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有关部门统一支付所需费用,不得向退役军人学员收取。
第三十六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人数、培训项目、培训期限、培训进度、补助标准、培训效果、就业创业情况等因素,采取分阶段、分比例或一次性的拨付方式,及时、直接、规范、安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定点承训机构,确保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好、达到各项规定标准的定点承训机构,以后年度可继续承担教育培训工作;对组织有序、招生入学人数多、学员反映良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和就业创业率高等成绩突出的承训院校,通报表扬并授予“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示范机构”牌匾。
第三十八条 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下列教育培训标准要求的定点承训机构,视情形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承训资格:
(一)组织领导不力、规章制度不健全、教学管理不规范、组织纪律不严、教学质量不高的;
(二)年度内未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招生或招生人数低于20人的;
(三)年度内未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或就业(创业)率低于90%的;
(四)退役军人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80%的;
(五)退役军人学员在校操行率低于90%的;
(六)退役军人学员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获取率低于90%的;
(七)将教育培训任务转让或委托第三方的;
(八)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员的;
(九)多次被(或被多名)退役军人学员投诉且查证属实、情形严重的;
(十)因管理不善、教学秩序混乱造成退役军人学员人身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厉查处的;
(十二)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克扣、贪污和虚报教育培训项目、人数、时间冒领补助资金的。
第三十九条 对虚报套取、违纪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承训机构和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6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印发的《云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院校考核评估办法》(云民安〔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考核评估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