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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信访局

云南省信访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信规〔2020〕1号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云南省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信访局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优势,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听取民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积极探索矛盾调处向政策研究转变,个案化解向类案处理转变,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的社会治理转型模式,完善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社会治理机制,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让更多人民建议变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信访条例》、《云南省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社会公共事务,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的建议或意见。

本办法所称建议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大局,服务社会;

(二)倾听民意,接受监督;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四)综合研判,合理运用;

(五)公开透明,引导激励。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制,由本级信访工作机构承担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以下称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督办人民建议事项;

(二)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对建议进行办理、答复和反馈工作;

(三)建立、维护、优化本级建议人人才库,健全特邀建议人选用、推荐、培训、评价机制;

(四)围绕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征集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专项征集、组织特邀建议人提出建议;

(五)征集、汇总、分析人民建议,协调责任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定期通报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

(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人民建议提出

第五条 云南省信访局门户网站设立“人民建议征集”平台,作为全省人民建议征集网上受理平台统一入口。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本级信访工作机构网站设立“人民建议征集”链接,分别接收通过网络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的人民建议。

通过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统一纳入本级人民建议征集范围。

第六条 人民建议征集和提出的主要方式:

(一)日常征集。主要由建议人提出,通过网络和来信来访等方式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常态化、广泛性征集。

(二)专项征集。主要由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征求有关责任单位意见后提出议题进行征集,围绕全省各级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可定期发布年度征集议题,也可不定期发布专项征集议题。

第七条 人民建议提出一般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一)建议主题;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理由和依据;

(四)建议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不纳入征集范围:

(一)求决、申诉、举报类事项;

(二)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等工作范畴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四)重复提出、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的事项;

(五)学术理论、商业广告、推销宣传;

(六)不属于本省管辖的事项;

(七)其他不宜作为人民建议的事项。

第九条 全省各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建议人人才库建设,充分发挥热心群众、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的作用,注重在日常建议收集工作中,发展选用建议人,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机制,健全建议人人才退出制度,拓展意见建议的领域,丰富意见建议内容,促进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人民建议办理

第十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收到人民建议后,应当按照建议内容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作出转送、交办等处理。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应将人民建议事项转有关党委、政府和有关机构(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办理。

对涉及政策性、倾向性、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人民建议事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

对建议事项表述不清、没有具体内容、不属于人民建议征集范围的,做留存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收到人民建议事项后,需及时研究论证,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责任单位对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二)对有重要价值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人民建议,由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协调涉及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时应当邀请建议人参加,论证结果一并交由责任单位办理;

(三)责任单位对各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建议人反馈办理情况(建议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并向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责任单位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人民建议事项,应当自收到该事项之日起5日内向转交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经核实同意后,退还相关建议事项材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应及时对以下人民建议事项进行督办:

(一)对有助于改进党委、政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有重大意义的人民建议事项;

(二)涉及政策性、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人民建议事项;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办理的人民建议事项;

(四)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需要督办的人民建议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人民建议事项。

对本条所列举的督办事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也可与同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开展联合督办。

第四章 人民建议运用

第十三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人民建议情况,对涉及政策性、倾向性、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人民建议事项,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

对专项征集议题,应当做好综合研判,形成专项分析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

对一个时期内反映比较集中或比较突出的建议事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应形成专报,报同级党委、政府。

第十四条 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人民建议事项,经建议人同意,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可公开有关内容。对公开的人民建议,可以根据建议人的意愿作匿名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和责任单位应当与建议人建立沟通机制:

(一)对人民建议工作中梳理出来的立意高、操作性强的好建议,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与建议人共同研究完善,努力形成问题真、症结准、对策实的建议;

(二)在建议初步采纳后,责任单位当面听取建议人意见,与建议人共同研究建议转化落地的措施和路径;

(三)在建议落地实施后,责任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成果,交流体会,调动和激发群众参政议政热情。

第十六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适用于本级的人民建议评价体系,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开展年度优秀建议评选,并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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