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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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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日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二、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

(三)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建设。修订《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出台推进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有关工作的措施。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努力形成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四)着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全覆盖,“12348”热线平台“7天×24小时”全天候“1对1”服务,完善“12348”云南法律服务网和微信公众号全业务、全时空自助式服务。深度整合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相关数据,建成“一云多端、数据融合、协调联动”的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

(五)全面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以及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人民群众所需的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到建成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做到“应驻尽驻、应上尽上”,形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积极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六)强化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司法所作用,全面统筹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切实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调整优化公证执业区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司法确认保障调解的法律效果,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七)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统筹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资金渠道,优先考虑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并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争取更多“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到我省服务,同时积极开展我省“1+1”中国法律援助行动云南大学生志愿者活动。

(八)推进特殊群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围绕构建均等普惠法律服务格局,及时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对象,将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纳入公共法律服务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事项“容缺受理”试点。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确保每个县(市、区)都建有1个以上多功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确特定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受援人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制度,完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

四、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九)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律师、公证员参与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资源审判等方面的证据支持作用。

(十)提升服务党政机关的能力和水平。围绕促进各级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助推法治云南建设,在巩固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覆盖面,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法治化水平。健全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工作机制,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和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选聘机制,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组成。

(十一)提升推进司法公正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办案工作的衔接,健全鉴定人负责制,统一司法鉴定标准。

(十二)提升服务对外开放的能力和水平。整合法律服务资源,重点培育一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东盟国家法律研究中心,翻译一批东盟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在东盟国家从事民商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支持。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法律事务的交流合作,积极做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云南涉外商贸活动中的法律服务协调工作。建立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建立涉外法律信息数据库,为涉外商贸活动提供法律查明服务,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五、积极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制

(十三)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力度,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形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积极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管理,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完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加强对行业专业调解的统筹指导,提升服务综合效能。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明确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服务指引和功能设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十五)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构建以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健全司法鉴定人能力评价机制,强化能力考核。制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标准,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推行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通过个案办理、网络、热线等方式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以群众满意度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

六、不断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力度

(十六)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加快发展壮大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有序发展壮大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培养壮大擅长办理维护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十七)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益性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参与重大事件处置、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的必要经费保障。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常态机制。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合理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资金,保障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的基础建设和正常运转。发挥公益基金会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同频共振、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明确责任、统筹建设,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任务单、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十九)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组织和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提供有关部门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参考。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和创建活动,及时总结、典型引领,宣传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广基层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2020年11月28日,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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