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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林规﹝2020﹞3号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林草局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护林组织,负责管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及资金,根据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责任区,构建县、乡镇(街道办、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村(社区、办事处、管护站所)和责任区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护林员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统一管护体系;

(二)制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管护方案,分解分配乡(镇、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

(四)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与辖区内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状);

(五)代行所有者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国有林地护林员的管理工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林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乡(镇、街道办)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县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

(三)负责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签订管护责任书(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 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区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县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

(三)负责与下属林场(区、管护站所)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是本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主管部门、国有森工企业(森工局)、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八条 护林员经聘用或者选派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进行巡护、值守,并做好巡护记录或值守日志;

(三)协助县、乡、村三级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管理责任区内的火源,巡查并及时报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异常活动或死亡、毁林种植养殖等情况,及时清除布设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盗猎工具并报告情况,及时劝止并报告偷砍盗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猎或伤害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或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毁坏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四)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应当积极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管理优势,制订村规民约,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工作。

第四章 选聘与解聘

第十条 管护责任单位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护林员,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聘用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聘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

(二)国有林业单位聘用护林员的,由本单位组织在所辖范围内选派职工,或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护林员选聘,由相应的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劳务派遣,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五)森工企业职工延伸管护集体权属地块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办)管理,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聘用护林员的选聘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自愿参与管护工作;

(三)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熟悉当地林情社情民情的村民、森工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可优先选聘。

第十三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合同)并予以解聘:

(一)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二)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

(三)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管护责任区一月内发生火灾2起或脱岗发生火灾1起的,发生较大病虫害、林木盗伐2-5立方米未及时发现报告的,以及在涉林案件中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管护协议(合同)解聘条款规定的。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一年一签”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制订相关管护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区的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标准,确定护林员工作性质、出勤标准和劳务报酬,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教育引导护林员正确履职尽责。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佩戴标识,向护林员清晰明确交付管护责任区项目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及时向护林员按管护协议(合同)约定发放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护林员享有及时足额领取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十八条 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 管护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根据县年度管护方案,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护林员岗位。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统筹考虑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护林员专职或兼职的工作性质,可以根据森林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聘临时护林员。森林火险期护林员巡山护林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体天数由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街道办)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护林员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街道办)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分级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管理和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创富致富内生动力教育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以统一组织,履行招投标程序,通过采用向社会购买劳务服务选定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组建专业化管护队伍,落实管护责任的方式,探索实践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新模式,逐步提高资源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护林员管理细则。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护林员监督检查办法和实施细则。县、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护林员认真履职,确保管护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考核工作,制订护林员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履职考核。集体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国有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国有林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测算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并建立以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的奖惩、续聘解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护林员管护实绩与劳务报酬挂钩,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将考核情况和奖惩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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