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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梳理、发布、动态调整、实施与监督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和组织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组织和企业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标准统一、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不含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和企业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本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管理。凡未纳入本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不含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含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规范编制、统一发布、动态调整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及以下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梳理汇总与发布,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审核、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估。
省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统筹本系统(行业)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指导本系统(行业)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动态调整,做好实施情况监督和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清单要素的规范化管理等工作。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本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梳理、规范化管理、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和依法实施。
第二章 梳理、发布与调整
第八条 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梳理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州、县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基础上梳理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基本目录应包含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等要素。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按照“五级十二同”要求规范编制实施清单,即省、州、县、乡、村五个层级同一事项的事项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权限范围、办结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材料目录、申请表单、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12个要素相对一致,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发布,在政府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等同步公开。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动态调整: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颁、修订、修正(修改)、废止或失效的;
(二)上级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
(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五)其他情形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包括新设、承接、取消、整合、下放和其他要素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调整。
(一)新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新设政务服务事项的,由省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自有关条款或规定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和佐证材料,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依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政府规章新设政务服务事项的,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自有关条款或规定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和佐证材料,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纳入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报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承接:对上级政府下放事项的承接,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承接事项及贯彻意见,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纳入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上级授权事项的承接,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收到有关政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和佐证材料,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纳入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报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取消: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取消,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研究并充分论证后提出意见,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且通过合法性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和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拟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涉及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整合:对政务服务事项的整合,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提出意见,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且通过合法性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和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整合实施事项在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等方面确有显著效果的,省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及时提交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整合实施。
(五)下放:对政务服务事项的下放,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提出意见,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且通过合法性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和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六)其他要素调整: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调整情形外,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其他要素调整,包括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修正(修改)需要调整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和行使层级,因机构改革需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等情形,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和佐证材料,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动态调整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和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调整情况,同步调整实施清单。
第十三条 省级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协同联动调整机制,做好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的协同联动调整。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的衔接。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评估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实施,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对基本目录中本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应依托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全程信息化管理政务服务事项,确保政务服务事项同源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规范、更便利、更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擅自对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或在基本目录之外违规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损害营商环境等严重后果的,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按照其垂直领导部门的要求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和维护管理工作,其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各地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